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处理怎么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股权怎么处理
协议的解除有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具备这些条件了,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鉴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1)要确定转让人对该股权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否有权处分该股权,这需要凋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转让人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2)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主要审查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转让的情形,公司章程对该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约定。
(3)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为了避免因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风险,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二、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创造价值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三、受让方的资信调查
就转让方而言,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十分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合同曰的能否实现:在对资信状况并不十分满意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股权转让价款在短时问内一次性支付或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之前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方式,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让风险。
四、相互承诺和保证
1、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本次转让股权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士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困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2、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股权转让订立合同时,除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众多迅速转让作了些限制性规定,除了法律限制性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腾出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空间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违约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协议违约的处理方式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处理办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守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的方式如下: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普通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处理怎么做
法律主观: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因股权转让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股权转让后转回如何处理
一、 股权转让 后转回如何处理 依据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如果 股权转让合同 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公司法 第75条) 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 权的标的。 三、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认定 谁来承担推动社会信任的重担?在所有的个案中,民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既希望法院依既定的法律对 证据 予以认定,又希望法院不拘泥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法院的工作是不惜一切查清事实。这些具体问题的冲突往往演变成民众与法院之间的矛盾。解决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纠纷,直接面对两个问题,争论焦点一,股东出资证明的认定;争论焦点二,没有如实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谁来承担。 (一)股东出资证明的认定 根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不足额出资也可取得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之后补缴出资额即可。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股东首次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时间更长;新颁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相关内容,公司登记机关淡出对股东出资的认定。若公司内部运作不规范,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出资纠纷直接面临的举证难问题将由股东自己承担。 (二)没有如实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认定 没有如实出资(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其实类似于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合法形式转让,然后消失,受让人则以“善意取得”表示无辜,谁来给原所有权人买单?这是一个很具冲击力的问题。 在司法理论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这时候,是顾全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还是顾全受让人利益?显然,若全然不顾受让人利益,所有的交易都有重新洗牌的可能,会造成市场混乱不堪。立法者两害相权衡,取其轻。最大限度的保护 债权人 的权益,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之一。 股权转让,并不能因为其他股东的同意,而确定未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性,因为《物权法》提到的动产转让只牵涉单纯的所有权,而《公司法》提到的股权牵涉面广、侵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暂时取得股权带来的收益、行使 股东权利 ,但是并没有必然的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取得的只是形式上的股东地位,仍然必须承担出资责任。因为该出资不实的股份只是公司向工商部门和社会虚构的出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自然也就没有所有权存在。出让人和受让人都有出资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 股权转让后转回 的 法律知识 ,我们要注意,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股权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因无效而解除的,要退回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