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
拘传的适用条件有:
1、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2、犯罪嫌疑人需要被拘传的。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拘传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当中,是强制力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侦查的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中。
2.强制力不同
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抗拒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传唤无强制力,不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
3.审批程序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拘传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途径
虽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但是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拘传之前须经传唤。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期间,若是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唤、或者是拘传犯罪嫌疑人。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连续传唤、拘传,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变相拘禁。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为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或者是公安机关虽然没有传唤但认为有必要拘传的情形,也即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前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拘传适用的条件是哪些
拘传是强制措施之一,适用于被告无固定住所、居所难以确定、未到指定场所报到等情况或被告故意拖延诉讼进程等行为。
拘传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逃避诉讼、强制执行或强制调查等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法律上,拘传适用于以下情形:1. 被告无固定住所、居所难以确定或潜逃问题严重;2.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指定的出庭地点或者到达后又拒不接受传票的;3. 被告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拘传必须遵守程序规定。必须经过审判机关的批准,并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应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果对方没收到传票怎么办?如果传票无法送达或对方拒绝接受传票,法院可以采取邮寄、贴在被告住所门上或社区公告等方式进行传唤。如果对方仍无法联系到或拒不接受传票,法院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拘传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拘传是司法机关对逃避诉讼、强制执行或强制调查等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拘传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对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拘传的适用条件也有所不同,个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适当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1、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程序: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4、拘传的地点5、拘传的结果。
一、拘传适用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二、刑事诉讼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公安人员或者司法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以上就是对拘传适用条件以及程序的内容,拘传虽然是一种程度较轻的强制措施,但是当事人千万不能因此而大意,一旦有被公安司法机关拘传,建议当事人一定要立即聘请刑辩律师并在第一时间介入。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适用条件是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拘传的条件
法律分析:拘传的适用条件有:1、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需要被拘传的。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拘传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传唤的对象有哪些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二、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的适用条件是
拘传的条件有: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如下:
1、强制性不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性质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3、适用的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
4、实施主体不同。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拘传的适用对象范围有哪些
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员不适用拘传措施。在实际中,拘传往往是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关押,没有拘传的必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故,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