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划分标准)
从哪些方面确定企业划分中小微企业标准
从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
其中,农、林、牧、渔业按营业收入一个指标确定企业规模类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按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确定企业规模类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按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确定企业规模类型;未列明行业按从业人员确定企业规模类型;其他行业按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确定企业规模类型。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适用的行业包括:
1、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综上所述,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非常明确的,通过企业各项指标以及具体行业特点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行业的不同进行对中小企业规模的标准划分。比如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法律客观: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四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判断中小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1、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3、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4、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一、企业注册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总而言之,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如果是农、林、牧、渔业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应为500万元及以上,小型企业营业收入是50万元及以上,微型企业营业收入是50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如下:如果是农、林、牧、渔业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应为500万元及以上,小型企业营业收入是50万元及以上,微型企业营业收入是50万元以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1、就业人数,不同行业的就业人数标准不完全一样;
2、营业收入,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常见的企业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企业类型如下:
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条件是什么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是,根据人员规模、经营规模、营业收入等因素来划型。而人员规模相对较小、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也相对较少的,就是中小微企业。具体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来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大中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2024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不同行业的特点设定不同的标准:
1、就业人数。不同行业的就业人数标准不完全一样,有的是20人,有的是10人,有的是30人多一点。
2、营业收入。这是很重要的标准,营业收入有100万、200万、300万、500万、1000万,行业不一样,标准是不一样的。
主要是按照这样一些标准划分的。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一、2024企业划型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中小型企业的查询方式如下:
1、打开手机上的支付宝;
二、中小企业的特点如下:
1、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相对有限,既无法通过产品多样化分散风险,也无法在某一特定产品的大规模生产方面与大企业竞争;
2、经营范围宽,行业齐全,要点多,大量投资的设备和技术优势可以通过批量生产和单件产品来充分实现,但大批量生产的单件品种只能在某些主要方面满足社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
3、中小企业是科学、技术和创新增长最快的力量,产品的小型化和分散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总之,企业划型标准是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运雀肢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2、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4、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岁如的为中型企业;
5、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旁世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6、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 具体规定:
1、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2、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3、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中小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住宿业和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6、7、8三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8、9、10三条,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11、邮政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注:10、11两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1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扩展资料
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
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其他国家划分标准
1、美国
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2、英国
质的规定:市场份额较小;所有者亲自管理;企业独立经营。量的指标:小制造业: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下;小建筑业、矿业:从业人员在25人以下小零售业:年销售收入在18.5万英镑以下;小批发业:年销售收入在73万英镑以下
3、欧盟
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下且年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者资占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的股权。其中:雇员少于50人、年产值不超过700万埃居,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500万埃居,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4、日本
制造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本额3亿日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本额1亿日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
参考资料中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