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有标准吗(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物业维修基金有标准吗(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物业维修基金有标准吗(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如下:1、按照规定,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要签订对于房屋维修基金的合同,按照买房费用的2%到3%比例交维修基金;2、房开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并不属于房子的销售收入,而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3、各地具体收取标准有一些差别,由各地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物业大家都知道,楼道内的灯坏了,或者是停水之类的都可以找物业。物业那有一些维修基金,用来维修一些基本设施,让人们的生活不受影响。但是到了交物业维修基金时,大家心中不免会担心多交钱,那么,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关于这个问题做一些介绍吧!
一、房子的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合适
1、全部业主共同有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权,个人不得私自挪用,若是发现,会有警告、罚款以及刑事拘留的处置。想要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要满足一些条件:房屋维修基金要用于住宅公共部位以及公用设施设备;要在超过保修期限之后才能使用;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相关收入业主的同意。
2、房子的维修基金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一定要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需要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当然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也可。
3、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房子的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
二、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点二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1)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二点五,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四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怎样的?上面文章已经人介绍,这部分的钱款是有征收标准的,所以说若是您对交纳的物业维修基金有疑问,可以咨询物业公司,了解一下他们是按照什么标准收取。总之,交纳物业维修基金相当于给自己的房子上保险,所以说业主了解了相关方面的内容之后,要按时交纳。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是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或者参考总房价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一般用于住房大规模维修。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是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或者参考总房价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一般用于住房大规模维修。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不同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有些是按照总房款的2%,有些是按照建筑面积来收取的。按一般规定,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缴纳以房屋总价为基础,无论是多层、小高层还是高层,购房人与开发商按以下比例:
1、无电梯的房子:购房人2%,开发商3%。假设房子的总价是100万元,个人为2万、开发商3万,合计5万元,计入该房子的维修基金帐户,用于今后该房屋及小区公共部位、设施的维修。若干后年如果维修基金用完,小区业主委员会可通过业主大会形式确定第二次收取维修基金。
2、有电梯的房子:购房人3%,开发商4%。
以上规定为一般规定(大多数),具体的比例各地规定略有不同。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维修基金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收取的专项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小区或楼盘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分。下面是物业维修基金收取的一般标准:
1. 收费方式:物业维修基金一般以每平方米或每户定额的形式收取。收费的方式可以根据小区或楼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较新的楼盘可能按照每平方米收取,而较老的楼盘可能采用每户定额收取。
2. 收费标准: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或楼盘的实际需求制定,需要考虑到公共设施的数量、质量和维修保养的频率等因素。收费标准一般会在业主大会上提出并进行投票表决。
3. 使用范围:物业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或楼盘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如电梯维修、楼道照明、消防设备保养、绿化维护等。具体使用范围可以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和确定。
4. 使用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并将相关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和报告。业主有权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5. 资金使用透明: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物业维修基金的资金使用透明和合规。相关的财务报表应该向业主公开,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以上是物业维修基金收取的一般标准,具体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还需要根据每个小区或楼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 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没有固定的参考依据,一般是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收取的。具体的收费标准是由当地的房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所以,业主只能按照开发商通知的标准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一、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多少?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是怎么规定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买了房子以后是要交房屋维修基金而不是物业维修基金,只不过,房屋维修基金可以由物业公司代为保管,但是房屋维修基金是专款专用的,如果物业公司随便挪用房屋维修基金,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