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监外执行可以去上班嘛(判刑一年可以监外执行吗)
监外执行可以上班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期间,对人身自由和权利都是有一定限制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能长时间离开居住地或是户口所在地。所以监外执行期间是不可以上班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可以上班吗
不可以。
根据监外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得知,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此期间罪犯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不得离开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不可以上班。
监外执行可以上班吗?
监外执行是不可以上班的。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限制的,监外执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定期去报告自己的情况,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是户口所在地。
在理财单位当业务员,被判监外执行一年,本人在私企单位会被辞退吗?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过失而辞退),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判处的是非监禁类(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在社区服刑(接受社区矫正)不影响其劳动或从业,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从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保障角度,执行社区矫正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会和用人单位作协调工作,尽量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你的情形而言,是否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如果你平时工作较好,用人单位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反之,用人单位会借机解除劳动合同,还节省了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监外执行可以上班吗
法律主观:
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若在监外执行期间,理论上是可以在当地上班的,只要不离开自己当前居住的区域即可。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限制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是户口所在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可以上班吗
其可以上班,但不能离开当前居住的区域。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在监外执行时期是可以工作的,但是不能离开监外执行人员当前居住的区域。因为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限制的。
监外执行可以上班吗
该情况不可以上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执行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限制的,该期间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是户口所在地,是不可以工作的。
监外执行可以申请出去打工吗
法律主观:
监外执行不能出去打工。被监外执行的人员,应当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不得外出。
监外执行是对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的罪犯,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特殊执行办法。如果在此期间可以上班,就失去了刑罚执行的意义。
被监外执行的罪犯本应收监执行,收监执行是不可以上班的,而监外执行只是对刑罚的特殊执行,不能违背收监刑罚的要求。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狱、看守所应当就是否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3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看守所内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