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法律规定孩子抚养费给到多少岁)
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有啥区别
在家庭法律监护中,通常会存在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之分,这是一种用来确定孩子监护责任和权利的安排方式。以下是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之间的区别。
第一监护人通常是孩子的生物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他们在孩子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享有更广泛的监护权,包括孩子教育、医疗和决策等方面的全面权利。在非紧急情况下,孩子的重要决策需要得到第一监护人的同意才能进行,例如孩子转学、上大学等。
而第二监护人通常是在孩子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另一个成年人,包括继父、继母、祖父母等。他们也享有监护权和责任,但是相对于第一监护人,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通常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他们通常被授予孩子的普通监护责任,如看管孩子的日常生活、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等。
总的来说,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和责任的广泛程度不同。第一监护人在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决策中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责任,而第二监护人通常只有一些特定的责任,比如看管孩子的日常生活。他们共同合作,负责孩子的成长和照顾,确保孩子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
法律规定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分别指谁呢?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
第一监护人
、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监护人是指对
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
精神病患者
及其他有严重
精神障碍
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包括:
法定监护人
;
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
我国《
民法总则
》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
近亲属
,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
法律上的义务
,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扩展资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
民事主体
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监护人
法律上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
法律上孩子的第二 监护人 是谁? 法律上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 :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在孩子父母均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同意由亲属或朋友监护而来的。第二监护人在同意监护孩子后要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保障孩子的各项基本权利比如受教育权,如果第二监护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将没有 监护权 利。
第二监护人是否法定监护人
第二监护人不是法定监护人,并且没有第二监护人之说,只有第二顺位监护人,第二顺位监护人是法定监护人,第二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然后是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一、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谁?
一、孩子的第一 监护人 是谁? 在我国,孩子一般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此时他们尚无能力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就需要监护人来保护。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四、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相关知识: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 代理 被监护人进行民事 诉讼 ;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多是父母,而没有特定说明第一还是第二监护人,同等的都是其监护人,监护人是按照以上顺序进行排列的,都可以作为监护人。作为 法定监护人 ,是需要法律指定的,还需要申请 监护人证明 书,以此来证明双方的监护关系。
孩子法定监护人指的是谁
一、孩子法定监护人指的是谁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法律规定监护人的义务有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