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优先受偿实现的方法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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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样的法律分析:1、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怎么实现债权的方式有什么呢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1)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2)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请通俗的解释一下什么是代位权,举例说明,谢谢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什么是物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和撤销权如何行使,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解释。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但能否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表示怀疑。首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我国现行代位权行使的后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有可能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脱干系,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其次,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现行代位权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忽略了代位权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故而笔者认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造仍应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

[关键词] 代位权 制度规定 缺点

一、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

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①。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

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债务人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为直接诉讼)。依据传统理论,债权人代位诉讼在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结果的归属及诉讼标的等方面均有不同于直接诉讼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原告是依法取得代位权的债权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代债务人(即被代位人)行使权利。其二,以第三人为被告。代位权的实质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被告是被代位人的债务人,即第三人。其三,原告请求法院加以确认和保护的是被代位人的权益。尽管原告启动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自己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但在诉讼请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实体利益。其四,诉讼产生的实体法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位人,即被告应向被代位人为给付,而不能直接向代位人(即原告)为给付。具体而言,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代位接受债权后,其接受的财产利益不得仅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其与债务人的债务,应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一样平等受偿。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虽然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交付其受领 的财产,但债务人不得就该部分财产进行偿还债务之外的处分。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实现后,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代位权的实现而消灭,债权人未行使代位权部分的债权仍归债务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如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由此可见,代位权体现了合同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尽管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样是针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代位权和撤销权又是有区别的。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代位权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当然,这两种方式都是合同保全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换而言之,债权一旦产生就当然包含代位权,它随着债权的转移和消灭而发生转移和消灭。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是不同的。所谓追偿权,通常是在连带之债中某个连带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还了全部债务,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权并不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不是随债权产生而产生的权利,只是因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它和代位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

第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在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此种权能称为保全权能。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在内容上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可见,代位权并不是请求权。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并优先受偿。因此,它也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权利。对此种权利,学者一般认为,属于债权所固有的一种特别权利。

综上所述,依传统的代位权人代位理论,代位权诉讼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再依债的清偿的规则清偿债权人债权。这一规则我们可以称之为“入库规则”。因为债权人行使的是代位权,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但代位权本身与代位权的客体毕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权的客体是归属于债权人的。却并非是自己债权的直接满足,而是一种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的制度,是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制度(即共同担保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是要通过这种“共同担保的保全”来实现债权人“自己债权的保全”②。由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归属于债务人,其结果自然直接归于债务人,成为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优行受偿权,只不过是与其他的债权人平等受偿。这就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宗旨,有的学者进而将此概括为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终于得到了确立,使代位权制度从以往学者的理论中走进了社会生活。

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权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亦未被认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种关于“代位执行制度”的规定可以说是使债权人代位权在强制执行实践中率先得以运用。此后,随着理论界对代位权研究的逐步深入与成熟,以及现实生活中为债权人提供更加周密而细致的保护的迫切需要,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该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为了将这一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③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④。

代位权通常应符合以下条件,始能成立:

(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就没有什么权利可供债权人代位行使,也就谈不上代位权。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都能成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通常能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权利。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这种财产权利仅限于到期限债权,特权及未到期债权都不能包括在内。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例如债权因长期不行使将可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去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其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因此怠于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责任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如果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因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财产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债务财产,已经表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不能清偿债务。因此,应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行使撤销权。否则,债权根本得不到保障。但是,对于代位权的行使来说,在债务人与其债务人的关系中,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要考虑债务人与其债务人的关系中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如果履行期尚未到来,债务人不能向他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也不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如果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将会干涉债务人的自由,而且也会遭到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拒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13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还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另一个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这是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与传 统代位权理论的显著区别。

对于这一超越传统理论与立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起草小组的学者们提出了以下理论支持:

其一,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应当认为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其二,传统代位权理论中“入库规则”最大的弊端在于,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激励不足。详而言之,债权人辛辛苦苦行使代位权取得的成果,却由其他的债权人“搭便车”平等受偿,因而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动机就会打上某种程度的折扣。如果规定债权不能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只能由债务人受领,会使得债权人丧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债务人坐享其成,进而使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失去意义。如果《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够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那么债权人更多的则会转向最高人民法院《意见》300条,《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便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成为立法者追求法律体系完美的道具。

其三,如果规定债权人不能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的财产,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只能先归债务人,再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则徒增诉累,浪费诉讼资源,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甚至还可能产生人民法院对本诉和代位权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情形。

其四,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然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已主张权利,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未主张权利,则保护已提起诉讼的债权人的利益并无不当,其他债权人不仅事前有权主张,事后仍可向其主张权利。况且债务人并未破产,代位权诉讼属于个案的普通诉讼,有别于破产程序,故并不存在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之虞。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就难以对其保护。在权利的保护上,应该受到保护的向来是积极行使权利的人,而不是懒惰者。代位债权人最先“火中取栗”,纵没有与他人分享,亦不悖于公道。

三、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我国设立代位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我国代位权制度对于传统理论的突破也确实给人们一种提高效率的表象,对于立法者力图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债权人直接受偿的良苦用心我们深表理解,但代位权制度如此设计能否真正实现其立法初衷,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对此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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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领取生育保险法律主观:生育保险的领取需要申请人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等资料;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另外需要用人单位办理了生育保险。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 ...
2024-01-04 20:17

代位权的优先受偿实现的方法是什么

什么是物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样的法律分析:1、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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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欠款利息怎么算的计算方法)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主观:工程欠款,在建筑工程中时有发生,这极易给承包人造成大损失,所以很多承包人在追讨工程欠款时,都会尽可能追偿到最大的补偿。欠款利息,就是承包人可以追偿的一项补偿费用,但欠款利息怎样计算、从何时 ...
2023-12-27 15:40

打架进派出所怎么处理方法是什么(打架进派出所多久能出来)

如果打架的事情报警处理的话,警察会先了解是因为什么原因打架,看看打架造成的后果,看看双方的受伤程度,一般的打架如果只是构成轻微伤的话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因为必须要达到轻伤才能够入刑,但是打架依旧是不好的行为,接下来让我告诉大家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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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钱不还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朋友借钱不还的解决方法)

对方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法律分析:欠钱不还协商是最快最有效的方式,但是协商不成的还是需要向法院起诉。若向法院起诉的话,大致的流程主要有:草拟起诉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和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组织调解或开 ...
2024-01-07 14:57

怎样处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发明专利优先审查多长时间)

1、申请人要求专利优先权的处理规定如下:(1)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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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合同采取什么方法)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什么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1、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2、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 ...
2024-01-07 14:45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则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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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与遗忘物处理方法是什么(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是什么)

遗忘物和遗失物的不同法律主观:(一)遗忘物是遗忘人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二)遗失物则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处,以至脱离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说遗失物的主人很难知道物品遗失在什么地 ...
2024-01-04 19:09

人身损害赔偿中伤葬费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如下: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3、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
2024-01-07 14:29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在不破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中属于破产债权吗)

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债权,可以与财产管理人确认并列入破产财产清偿序列,二、案例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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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争议问题处理方法有哪些

社保有问题去哪处理法律分析:1,社保中心咨询:前往当地社保中心,想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2,拨打社保热线咨询。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 ...
2024-01-03 15:34

装修工程款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装修工程款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

总结起来,对于装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给装修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风险,三、相关案例分析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装修工程款的受偿权保护不足,但在一些具体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装修工程款进行优先受偿, ...
离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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