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保留所有权,发生事故谁担责



买卖车辆保留所有权,发生事故谁担责
买卖车辆保留所有权,发生事故谁担责
法律分析: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手车辆进行买卖时,双方都已经付了款、交付了车辆,但是还没有过户。本想着双方约定好个时间再办理过户,但是没有想到新车主在开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该车如果发生事故,应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责任,因为此时车辆已转移占有,原车主对车辆已失去控制权。
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事故的,具体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的,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精神,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而原车主则丧失了车辆的支配,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买受人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只列买受人即可。
故,前述问题中,诉讼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应是买受人,出卖人不会对事故负责任。当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应该尽快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新的《民法典》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民法典》(2024.1.1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
卖车没过户如果已经交付使用了,则由买受人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法律客观: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车辆买卖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转让行为无效。2、另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3、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据此,卖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这里特别提醒每一位车主,最好不要向他人出借您的车辆,尤其当您出售自己的车辆时,无论买方是谁,千万别忘了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以免留下后患,给自己或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