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费谁出
车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承担。法律法规对于财产损失评估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则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需要出费用吗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扣押物品的鉴定费和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也就意味着发生 交通事故 后,交警因收集 证据 需要扣押机动车,因此产生的车辆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应由交警部门承担,而非车辆驾驶人来承担,即使该驾驶人在整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也无需为车辆技术鉴定费和停车费支付一分钱。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交通事故定损费用谁出
交通事故定损费用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承担的。车辆定损标准如下:
1、如果委托鉴定的,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作出的定损报告为准;
2、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对损失进行确认的,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为准。
交通事故定损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向理赔员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单证;由理赔员完成现场勘查初步定损工作;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并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到车险理赔服务点的驻场定损点进行损失确定,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双方签字确认,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车子定损的流程如下:
1、先到保险公司首先要进行登记,登记窗口需要双方提供上面提到的驾驶证、行驶本以及保单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就可以查勘定损;
2、到定损窗口时,工作人员首先会通过网络核对车辆信息与保险信息,核对无误后再咨询双方修车的修理机构,并进行信息录入;
3、定损环节保险公司必须和车主,或者车主的授权代表就损失项目、损失金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车主的签字确认,才完成了定损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谁出
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鉴定费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当事人自行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支付。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条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评估费由谁出
车辆损失评估费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评估费一般是为查明事故原因、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车辆损失评估费属于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车损赔偿标准如下: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车损理赔的程序如下:
1、及时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24小时内及时拨打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协助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迅速派人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大小,并出具查勘报告;
3、提交索赔单证;
4、赔款审核,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条款、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报告以及公司有关理赔规定,将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结论;
5、领取赔款,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理赔结论通知被保险人办理领款手续。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车主与保险公司谁承担鉴定费
验车费和估价费应不应该理赔的关键在于,这些费用是不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虽然验车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但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如果所有的相关机关的检验费都要由保险公司承担,在目前的执法环境和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将无法控制自己的风险。所以这是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该费用理赔原因。但如果当初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同意验车,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