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定有哪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定有哪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定有哪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法律主观:
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确认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各级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也有:(1)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2)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3)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4)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5)严格依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6)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