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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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适用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应该怎么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给别人建了冷库的确权,可以收集和整理相关材料,到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确认。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其主要法律依据是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给别人建了冷库,属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的“其他承包方式”的确权,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确权后可以建房吗!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你说的农村土地确权是耕种地还是宅基地?耕种地是种农作物的,未经审批不容许盖房子。宅基地可以,适用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土地确权的确权登记

以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房屋的空间属性和权属属性,并建立健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

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纲[5]要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先补后占,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2011年2月,农经发2011[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备受关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5年将再度扩容。根据部署,湖南、湖北、江西、江苏、甘肃、宁夏、吉林、河南、贵州等9省区今年将被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

农村土地确权怎么办理

流程如下:

1、必须当地已经开展了土地确权的工作。当地土地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已经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而且已经进行到你所属的行政村了,那么才可以办理确权登记。

2、先确权在开展土地确定工作时,上级部门会安排一直工作组或是工作队来进行确权工作。确权说起来很简单,就是找出这块地的档案记录信息,再与实际丈量信息进行对比,再次登记入档,这样就算完成了。其实在实际工作中就没有那么简单了,需要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每个村集体之间、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都需要工作组进行处理。所以确权是个比较难做的工作。

3、再登记当工作组将集体土地的坐标、面积、用途、所属集体等信息全部统计完全后,将为这块集体土地归集入档,在土地部门就有了其详细资料,将来无论这块集体土地如何流转都会有据可循。

4、最后发证确权、登记和发证都是有县一级进行安排的,当确权完成后,县一级RMZF就开始登记造册,核实发放证书了。这个证书将发放给其土地所有人,一般是村集体或是村民小组集体。不过在实际工作也有颁发给乡镇一级集体的。

具体流程:

一、准备阶段

编制土地承包编码,在管理系统中建立组织机构(村以上机构由县级建立,组级机构由街镇建立);

2、技术公司对街办村组进行集中培训,使街办村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土地确权工作流程及技术要领。

二、收集资料

1、收集、整理土地确权所需资料,包含:行政县界,镇界,村界等界线,获取国土部门二调数据、基本农田利用情况(划分耕地、林地、以租代征),交通资料、水系资料、林业资料、“批而未建”、征地红线土地资料。(县级负责)

2、收集、整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二轮延包台账、土地清册。(街镇、村组负责)

三、入户调查

村组人员职责:收取农户户口本、身份证、二轮土地延包台账等有关资料,按要求进行填表(包括《**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中的附表5、附表6、“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信息表”、《**省农业厅-**农业办发〔2015〕88号》中的“户主表”、“户主声明书”、“委托书”),并校正填表信息正确与否,校正无误后,农户在表格上签名、确认。

包村干部职责:联系村组,确定时间地点,带领技术员下村指导;与村组及技术员沟通协调,督促填表进度,收取表格,验收审核合格后,包村干部在表格上签名、确认。

技术员职责:审核表格填写格式、签字是否规范,审核合格后,技术员在表格上签名确认。

四、外业调查(指认地块)

包村干部职责:与村组及技术员加强沟通,督促进度,联系村组确定土地指认的时间地点。

村组人员职责:组织农户集中在航拍图制作的工作底图上进行地块确认,指认界址点。

技术员职责:在工作底图上对小地块进行划分,并在小地块中填写相应的农户信息、地块编码和面积。同时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

五、内业数据处理

技术员职责:根据外业调查底图上标注的信息、相关表格和实测数据,在影像数据上进行面积量算、矢量化及数据入库等工作,制作公示图及公示表。开展各标段之间、相邻县之间的接边工作。

六、一轮公示

包村干部职责:与村组及技术员加强沟通联系,加强监督,确保村组能够按照工作的标准要求进行一轮公示。

村组人员职责:按照规定如实开展一轮公示,期限7天。公示期间,对于承包方提出的异议,由技术人员配合村组干部进行核实、修正,争议部分由“村民议事会”协调解决。村委会张贴“确权登记公示公告”,并将公示图、公示表张贴上墙,公示内容包括:《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测绘后的工作底图。

技术员职责:指导一轮公示工作开展,并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改。

七、修正及入库

技术员职责:技术员根据一轮公示图,将修改完成后的矢量图以及影像数据导入数据库,进行权属对应。整理纸质资料,形成电子文档。

八、二轮公示

村组人员职责:将修正后的土地确权登记公示图、公示表进行张贴,进行二轮公示,为期7天。承包方在确认无误后,在“承包地块公示图”上签字、按手印确认。

二轮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报表”、“承包地块公示图”。公示期间,对于承包方提出的异议,由技术人员配合村组干部进行核实、修正,争议部分由“村民议事会”协调解决。组织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填写《公示无异议声明书》。

技术员职责:将二轮公示中发现的错误及时进行修改。

包村干部职责:加强监督,确保村组按照工作的标准要求进行二轮公示,公示结束后,在二轮公示图上签字、确认。

九、完善承包合同

村组人员职责:完善农户承包合同,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报表”、“承包合同”进行确认。组织农户在街镇打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报表》(一式四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进行核对,农户确认无误后,签章确认,村盖章,上报街办,街办审核、确认、盖章。

街镇人员职责:负责审核并在县土地确权登记系统中,打印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报表》(一式四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下发到相关村组。

技术员职责:指导街办人员在县土地确权登记系统中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报表》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打印。

十、建立登记簿

街镇职责:将《户主声明书》、《户主表》、《承包方调查表》、《身份信息》、工作底图、《承包地块调查表》、测绘后的工作底图、《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报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户整理纸质档案和系统数据,同时上报县级。

农业部门职责:由县级农业部门对上报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并制作打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技术单位职责:负责提供颁证所需地块图、登记簿、颁证清册和证载数据等资料,并对打证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十一、发放证书完善归档

街镇职责:组织人员将制作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并填写《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表》,上交县级。在县档案部门的指导下,县、镇、村三级分别完善土地确权档案资料,整理归档,经审核无误后,逐级申请验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怎么办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登记错误的,准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反映。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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