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主债务人是谁(本票的主债务人是谁)



本票主债务人是谁(本票的主债务人是谁)
本票主债务人是谁(本票的主债务人是谁)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本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分别是出票人、收款人和持票人。由此可见,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法律分析: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支票的出票人并非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支票的付款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不再享有再追索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六条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责任。
法律分析: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是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权。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
至于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没有主债务人。支票的付款人,是接受出票人委托而付款的银行,银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就是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存有足够的资金,银行才可以付款,存款不足,银行不光不付款,而且还要对出票人进行处罚,所以,银行不是主债务人。同样,出票人也不是主债务人,因为持票人必须持支票向付款银行要求付款,而不是首先要求出票人付款,出票人的责人是一种担保责任,在付款银行没有付款后,向持票人支付票款,所以,出票人也不是主债务人。综上,支票是没有主债务人的,这点和汇票不一样,汇票的付款人是主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分析:票据主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票据从债务人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负第二性付款责任者。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分析:本票的主债务人为出票人。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体现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债务人有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之分,持票人原则上应向第一债务人行使权利,在遭拒绝后才能向第二债务人请求偿还,因此,由谁来担当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汇票、本票、支票的主债务人不同:汇票的主债务人为承兑人;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为出票人。汇票,在经过付款人承兑后,债权债务关系就转移至付款人(即承兑人)与收款人.(即持票人)之间了,也就是说付款人因自已的承兑行为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原有的出票人及背书人因实施了出票或背书等行为在整个流通过程中构成一个环节而承担其相应的次要连带责任,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本票,由于其出票人和付款人系同一人,出票人本身因自己的出票行为而须承担主债务人责任。背书人参与本票的流通过程而承担次要的连带责任,成为本票的次债务。支票,其类似于汇票具有委托票据的性质,因此出票人、背书人均成为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 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七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八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八十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