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否向债务人配偶追偿(反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
反担保人直接为借款人清偿债务,能否向其他反担保人追偿
1、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可以同时向债务人追偿又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2、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身份转为债权人,被担保人(原债务人)仍为债务人,反担保人为“担保人”,因此,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与反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担保人追偿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法律主观:
担保人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 的处理办法:担保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请求承担全部债务。但是担保人应当就该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规定,债务由两个以上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其中一个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超过了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责任担保人还款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可以。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1月,小周向福鼎市某银行借款10万元,并找来妻子小春和小丽、小华与该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妻子小春和小丽、小华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担保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在内款项的还款义务,约定担保期限为2年。
一个月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出具担保函,为小周向福鼎市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同样为2年。在该银行向发放了10万元贷款后,小周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作为担保方的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向福鼎市某银行代偿了共计83157元的借款本息。
随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行使其追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小周、小春、小丽和小华共同偿还83157元的借款本息,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请求判令小丽、小华在小周、小春夫妻二人无法偿还代偿款项后,对不能受偿的部分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周、小春偿还原告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代偿的借款本息831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若被告小周、小春未能偿还代偿款项,由被告小丽、小华分别对不能受偿的余欠代偿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担保人还款后 追偿借款人及其余担保人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