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有哪些特征(附条件的合同有哪些)



附条件合同有哪些特征(附条件的合同有哪些)
附条件合同有哪些特征(附条件的合同有哪些)
法律主观:
合同附条件的种类有: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是指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起推迟作用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可以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的条件的时间。
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下雨的那天合同生效,这也是期限区别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简述如下: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所附条件的特点:
1、附条件性
合同所附条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要影响。只有当特定的条件发生或者不发生时,合同的权利义务才会相应变化或者终止。
2、未来性
合同所附条件通常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条件的发生与否通常依赖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如自然灾害、经济环境变化等。
3、双向性
合同所附条件可以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约定条件满足时合同终止,另一种是约定条件满足时合同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因此,合同所附条件可能导致合同的终止,也可能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
4、合法性
合同所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果合同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该条件将被视为无效。
5、不得恶意设置
合同所附条件应当是合理合法的,不能恶意设置条件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恶意设置条件,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或侵权。
法律分析:附条件的合同附加的条件有以下特征:1、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件列入合同中。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款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一定的条件。附条件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等。其中所随附的条件,包括肯定条件,否定条件或者是特征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所随附的条件自由约定,自由协商。附条件合同,如果行为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律主观: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性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所附条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所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且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附条件。(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附条件。例如某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天下雪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为,下雪是必定要发生的事实。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3)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的合同的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损害他人利益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