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量毒品的程序(毒品称量程序违法案例)



称量毒品的程序(毒品称量程序违法案例)
称量毒品的程序(毒品称量程序违法案例)
法律分析:鉴定毒品的程序:《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律分析: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取样笔录应当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取样笔录中注明。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拆封和取样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法律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律分析: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称量。
法律依据:《毒品提娶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
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称量。
第十三条 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称量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称量笔录中。
称量笔录应当由称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称量笔录中注明。
法律主观:
搜查毒品的程序:搜查毒品一般需要出示搜查证,有见证人见证,相关搜查情况应当制成笔录。如果是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携带凶器的,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能搜查。
法律客观: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指定专人保管封装后的毒品及包装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毒品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等。对易燃、易爆、具有毒害性以及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毒品,在处理前应当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公安机关没有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的,可以借用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一、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的分组
1、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2、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3、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二、毒品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
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称量。
第十三条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称量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称量笔录中。
称量笔录应当由称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称量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称量的毒品质量不足一百克的,衡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不足一百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百克;一吨以上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千克。
称量前,称量人应当将衡器示数归零,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称量的毒品质量不足一百克的,衡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不足一百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百克;一吨以上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千克。称量前,称量人应当将衡器示数归零,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搬动。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多个包装的毒品系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完整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的,可以按照其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含量计算全部毒品的质量,或者从相同批号的药品制剂中随机抽取三个包装进行称量后,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含量计算全部毒品的质量。
第一条 为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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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第二章 提取、扣押
第四条 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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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提取并当场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剂、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装物以及上述物品附着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
提取、扣押时~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
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毒品及包装物。
第五条 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和扣押清单中注明。
第六条 对同一案件在不同位臵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不同的查获位臵进行分组。
对同一位臵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组:
(一)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二)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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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三)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第七条 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臵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
在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等环节~毒品的编号、名称以及对毒品外观特征的描述应当与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对体内藏毒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监控犯罪嫌疑人排出体内的毒品~及时提取、扣押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在保障犯罪嫌疑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情况下~可以对排毒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必要时~可以在排毒前对犯罪嫌疑人体内藏毒情况进行透视检验并以透视影像的形式固定证据。
体内藏毒的犯罪嫌疑人为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检查其身体~并由女性工作人员监控其排毒。
第九条 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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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装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毒品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臵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确因情况紧急、现场环境复杂等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实施封装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将毒品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封装~并对毒品移动前后的状态进行拍照固定~作出书面说明。
封装时~不得将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混合。对不同组的毒品~应当分别独立封装~封装后可以统一签名。
第十条 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扣押和封装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反映提取、扣押和封装活动的主要过程以及毒品的原始位臵、存放状态和变动情况。照片应当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与照片反映的情况相对应。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臵专门的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指定专人保管封装后的毒品及包装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毒品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等。
对易燃、易爆、具有毒害性以及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