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二手小产权房案例(买二手小产权房注意事项和手续)
我购买一个小产权房子、交了订金、并签了合同、现在有房子质量的问题、我不想要了、对方要起诉我、让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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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作者:黄建平 余建岗 发布时间:2013-04-03 15:31:21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国有化和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小产权房一般具有占用集体土地、地域性、没有“五证”、开发主体的多样化、权利受到限制、价格低等特点。目前有关小产权房的纠纷主要有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抵押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侵权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
而对于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是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共同争论的一个话题。
一、各地法院如何处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
由于没有关于小产权房买卖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现阶段各地法院对于有关小产权房买卖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就是北京画家村宋庄小产权房案,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2006年,因房价上涨和传闻该房要给付高额拆迁补偿款,马海涛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起诉要求判决购房协议无效,返还房产。该案经过两审,最终北京二中院认为,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出卖人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的范围,在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当赔偿买受人的依赖利益损失。
以上是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影响较大的一个案例,虽然只是个案,但非常具有代表性。有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为了地方审判的需要,相继出台了适用于当地审判实践的意见。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纪要》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006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中法[2006]232号《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2008年10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市区两级法院、郑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律师、专家学者召开了“小产权房纠纷审判实务研讨会”,与会者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看法不一,未形成一致意见,但多数认为可以借鉴其它法院经验,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前多数法院是以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剖析
(一)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我国对于房屋的转让实行的是房地一体主义,这是我国房地产交易中普遍遵循的法理。基于房地一体主义,小产权房的买卖必然会导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发生转移,而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
小产权房中有一部分是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出卖,这自然就出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以户为单位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规定的地点享有建筑用房、添置生活设施、在庭院种植树木、永久居住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一个严格的身份限制,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城镇居民显然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为标的无法履行而无效。
3、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文件也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
关于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过许多相关规定,比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国土资源部发[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等,都规定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虽然这些文件都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但它们代表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而且这些规定的出台致使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无法实际转移。根据这些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理由
1、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归根结底是合同,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一部明确对小产权房做出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决定,还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意见,都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只要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自治,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2、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小产权房买卖来说,双方订立合同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胁迫订立合同的问题,即使有一方隐瞒了真实情况,实施了欺诈行为,也只是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小产权房的买卖同样也不会损害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基于一户一宅的规定,房屋卖出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所以不会对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危害,现今的农民在宅基地上通常是建楼房,除了自己居住的一两套房屋外,还留有多套空闲房屋,将这些空闲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不会使农民失去其赖以居住的土地,相反的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买卖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小产权房的买卖双方一方是寻求自身经济的增长,另一方是为了满足自身住房的需求,这些目的不能算是非法。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是无从谈起,除非小产权房对社会公益设施构成威胁或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至于该条的第五款,前面已叙述过,没有任何一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小产权房做出禁止性规定。综上,小产权房的买卖并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
3、如果认定合同有效,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守信方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
现行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一方通常是出卖方,起因大多是因为房屋卖出后,由于当地房价上涨或政府拆迁补偿费远远高于当时的出卖价格,出卖人觉得吃了亏,遂以买卖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这种在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因利益的驱动而产生悔意,并试图通过以确认合同无效的方式要回房屋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小产权房买卖因违反国家规定而无法过户办证,对于出卖人来说是明知的,出卖人在卖出房子后,又以合同违反规定要求确认无效,这是一种恶意抗辩,如果认定了合同无效,无疑是对不诚信者的纵容,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这里笔者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保护守信方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与保护弱者之间的关系。通常公众认为农民是弱势群体,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是否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目前关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相对而言的,是有一定的时间、区域限制的。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现在商品房的房价飞涨,作为比商品房价格低数倍的小产权房,绝对具有市场竞争力,小产权房所有者的农民在小产权房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而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城镇居民,在此市场中则处于劣势地位,他们才是这个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正是保护了这部分弱势群体,两者并不冲突。农民并非是智力低下者,作为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改革开放十几年的这种大背景下,农民完全有能力和智力判断出卖小产权房对其是否有利。如果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将会有更多的出卖者在有利可图的时候,选择撕毁协议来赚取更多的金钱,这无异于纵容了行为人的违法和不诚信,破坏了交易的安全性。
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是符合《物权法》精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房屋是合法建造的,自房屋建成之日起物权就产生了,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就对其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最完整的物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那么其买卖小产权房就是合法的,只是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买卖合同本身是成立并生效的。
三、笔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看法
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笔者同意认定合同有效。除了上述认为合同有效的理由外,还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合同效力的争议主要在于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是否可以流转。纵观历史的发展,我们发现在1999年第二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以前是允许小产权房的买卖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十八条规定,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需要用地的,应提出申请,由管理集镇的机构与有关生产队协商,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允许小产权房买卖。随之其后在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样没有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土地管理法》延续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精神,这在1988年的第一次修订时,也予以了保留。
不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始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第二次修订之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来的第四十一条,新增加了第六十三条,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此修改的目的在于保护耕地,控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然而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以及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出售并没有规定,相反的,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法律禁止城镇居民直接购置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但没有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出售。另外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是不允许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目的在于限制农转非,而宅基地本身就是建设用地,所以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出售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订过程剖析小产权房
《物权法》从草案的提出到最后通过,经过了七次审议,修改了诸多条款,其中也包括宅基地转让。在《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可见草案的第二稿是允许宅基地上的住房和宅基地的转让的。到了草案第三稿,一些常委会委员对这一规定有不同意见,且鉴于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故而将该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这一规定一直保留到了草案第六稿,但是在第七审中,鉴于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条始终有争议,将该条改为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物权法》的修改过程可以看出,对于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一直都有争议,如此修改是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并非绝对的禁止。
(三)订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而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属物权登记行为,对物权变动的禁止并不影响债权的设立。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既有关联又相区别的,物权最终能否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并不影响债权的设立,也就是说小产权房根据现行政策不能进行变更登记,但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订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而且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合同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罢了,这个时候完全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也予以了肯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可能其订立合同的本意就不包含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或办理产权证,而只是要求交付使用而已,如果强行认定合同无效,岂不是有违当事人的意思?在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理论下,这样做恐怕不妥。
(四)只要小产权房手续齐全,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对此也做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既然法律规定了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就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全的权利。只要房屋在建造时各种手续齐全,在买卖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就应当确认其效力,这是充分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应当以其为非国有而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只要争议房屋为合法建筑物,就应当认定该买卖房屋的合同为有效,即以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原则。
涨知识:小产权房真便宜!能买吗?敢买吗?
很多有看房经验的朋友都知道,小产权房和商品房相比,价格只有后者的一半,甚至是30%。这对于手头资金比较紧张的购房者来讲,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小产权房是违法违规的,很多人也担心其无法办理产权证、被强拆等问题,那么小产权房到底能买吗?值得购买吗?
小产权房的房产证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这种房子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
首先应当明确小产权房包括两种:
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
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
非法的不可购买,那合法的是否可购买和转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是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小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买小产权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
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就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
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二手小产权房
二手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二手小产权房有哪些最新的政策呢?关于二手小产权房,我们可以听一些专家的介绍,他介绍,他10年之前买的一套小产权房,建筑面积大概是76平,当初的售价就是一千多块钱一平。因为距离上班的地方太远了,再加上这个房子的交通也不是很方便,所以没有自己住转而是选择出租了。但是现在房屋老旧,出租变得很难,所以这个人想出手卖掉。二手小产权房问题就出来了,由于二手房的门店不可以挂牌销售,只能托朋友、找亲戚联系买主了,但是也没有出什么效果。相关的人说,尽管现在这套房子已经升值了,但是如果卖不出,跟没升值也是一样的。二手小产权房还有这些相关的内容,市民刘女士经过介绍,也表达了,一些二手小产权房价格确实是很实惠的,但让她不敢买的最主要原因是听说一旦遇到拆迁等情况是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的。有关的房地产专业人士介绍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者是出售的,也是就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二手小产权房的相关内容还有这些,市民购买小产权房,是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一般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不要贪图价格便宜轻易购买。二手小产权房的政策还有哪些呢?像“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都是没有产权保障的,一般也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相关的权利,同时也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手小产权房注意事项
二手小产权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还有“村产房”都是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的,一般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可以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完成相应的抵押、流转工作。如果是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也是很难获得保证的。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同样也是缺少法律的支持的。二手小产权房还需要注意什么呢?购买二手小产权房一般是无法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只可以进行一次性付款或者是分期付款,这样在无形中也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相应的购房风险,而且购买二手小产权房以后如果再想出手卖掉,也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所以在买二手小产权房一定要考虑清楚。二手小产权房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按照国家的相关的要求,“小产权房”一般是不可以确权发证,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小产权房”买卖中的买方一直处于弱势。因此,购买小产房的风险还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一定的保障的话,还是不要购买小产房屋了。二手小产权房的相关政策就是这些,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买二手小产权房,住了十年后发现房子在我买之前己经一房两卖了,
这情况属于诈骗,可以报警。
法律依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下是详细信息: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那些买小产权房子的人,后来怎么样了?
那些买小产权房子的人,后来怎么样了?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了解一下大产权和小产权房子的定义。
通俗点说,小产权房就是国家没有颁发房产证的,只是当地乡镇或者村里给过房屋证明的房子。大产权是与小产权相对的,是国家颁发房产证的房子。
大产权和小产权房的价格是大不相同的,由于价格差异比较大,所以很多人在购买时,会根据自己的购买能力,选择大产权房或者小产权房。
其实,大多数人应该都有一种意识,即使是多花一点钱,也要买大产权房,因为住着大产权房,心里面更踏实。
小产权房多半是那些收入低,生活窘迫,但又不得不着急解决住房的人群选择的。在面对大产权房价高的时候,手里拿不出钱只好无奈选择小产权房。我的一个朋友就是出于这个原因,当时选了小产权房子。
那时候,他买房比较早,房子比较偏僻,在外环那块。但是那个小区面积却不小,大概有上千户居民,全部都是小产权。而且小区物业管理各方面,做得也都比较到位。从外观看,你根本无法区别这到底是大产权房还是小产权房。
我朋友在那住了大概有四五年时间吧,他工作上比较吃苦耐劳,这些年也挣了一些钱,后来他在我们市区卖得比较好的小区,又购置了一套房子,这次他选的是大产权的。然后装修过之后,他就把原来小产权的那一套房子给对外租出去了。
他为何租出去而不卖出去?其实,他也不是不想卖,而是因为小产权的房子不好卖,整个房产中介,对小产权房几乎无人问津。
而我的两个表哥家里,也都是第一次买的小产权房,后来都换成了大产权的房子。他们年龄比我大一些,从小都是在农村长大,后来早早进城的一批人。那时候的房子小产权的有不少,价格相对也比较便宜,而对于小产权房当时也没有具体的认知。所以,他们选择了小产权房,然后在那里一住几年,等条件转好,也随着人们对小产权房的认知有所改变,最终又都换成了大产权的房子。
后来,他们的小产权房都留给了自己在农村的父母来住。因为他们的父母要进城看孩子,但是父母孩子三代人住在一起,有太多不便之处。特别是现在,很多生二胎的家庭,三代人同住一个屋檐下,真有些住不开。所以,小产权也算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发挥了它该有的作用吧。
目前,我们当地新开发的房子里,几乎已经看不到小产权房子了。而当年那些买小产权房子的人,也几乎都在自己的奋斗下,换上了大产权房。
购买小产权房怎么办?有啥风险?怎么解决?
小产权房,人们很容易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不完全产权,并不是没有产权。而事实上它恰恰就是无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因此,购买这种房屋,将承担很多方面的风险。
一、买小产权房风险
一、缺少“五证”
“五证”是消费者取得房产证的先决条件,即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包括城中村改造在内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没有“五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尽管“小产权房”一片热销,但众多业内人士却认为,“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风险,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产权,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拆迁难补偿
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那些“便宜房”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三、质量难保证
房屋安置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四、配套不完善
这些房子几乎都没有暖气、天然气等配套设施。而且将来一旦出现纠纷,可能连水电都没有。
五、遗赠也麻烦
由于缺乏产权,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名义,是“小产权房”目前普遍的运作模式,具有打擦边球的性质。一位业内人士还透露,因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所以这种房子房价一般都很低,有些开发商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清盘,兑现不了承诺马上撤离,后续引发的许多麻烦都甩给购房者。
二、不慎购买小产权房如何处理?
(一)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如何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买卖,该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已购买小产权房如何处理
对于属于买卖合同无效的小产权房交易,买家可以如此处理:
1、退房
狭义的小产权房不能买卖,因此小产权房买卖交易基础就违法,可以主张退还购房款。协商不成建议起诉。
2、要求退还所交款项
因为小产权房屋的买卖是无效的,无效合同应恢复原状,因此对方应退还你所交的款项。你可要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争取退还所交款项。
以上就是对“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不慎购买小产权房如何处理”的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总的来说,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很多人已经有所耳闻,所以在购买小产权房前都会慎重考虑。但是由于一般购买者缺乏法律常识和购房经验,生活中也有些人不慎购买了小产权房。面对这种情况,建议可以协议退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起诉退房,以避免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1-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买了小产权房子的你后悔了吗,为什么?
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个人还是比较有发言权的,因为我就购买了深圳的小产权的房子后悔了。
言归正传,为什么后悔?
很简单,因为现在涨了,我是2018年买的,也算高位了,虽然现在我们这里房子又涨了20%左右,但相对于2015-2016年,我购买时的价格已经算很高很高了。
什么途径购买?
在2015年的时候,我就从著名的福田城中村上沙搬到了关外龙华白石龙口,这里地理位置优越,就在地铁口,并且停车方便些。以前在上沙停车那真叫一个恐怖,停车位找不到不说,一天停车费就要40元左右。
在这一住就是三年,然后和物业的也熟了才知道这个房子是小产权,而且可以买,这时候已经是2018年了,光房租就交了接近10万了(房租2500一个月左右),当时15年时候这边一套才38万,现在想想真的很亏。
于是,蹭手上有点小钱,就赶紧在18年的时候买下了,小产权必须一次性付款,加上给物业的介绍费一共花了53万。
我为什么敢买?
很多人一听小产权,立刻闻风丧胆,怕得不要不要的,深怕网上那些人说的什么拆了你就一无所有,钱打水漂云云,那为什么我还敢买,是因为我傻吗?
并不是,首先要先明确一点,我们讨论的是深圳小产权,并非全国其他地方的,这两点区别很大。
因为深圳比较特殊,在几次土地改革以后,深圳已经是100%城市化,什么意思?就是深圳所有土地全部都是国有,已经不存在农民的土地,但是在土改之前很多村都把自己土地要么卖给开发商建房子要么自己建了农民房,所以导致大量的小产权,现在叫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也正是这些房子拉低了深圳的房租,深飘们比北飘舒服就是这个原因。既然都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子,那么拆迁的时候就不可能出现只给村民赔款,不给小产权所有者赔款这么一说了,因为土地和房子都和村民无关了。
深圳政府也知道这么大的体量的房子不可能全拆,所以就给了原本就盖好的小产权一个历史遗留回执,这些房子可以继续住没问题,但是不可以再新建了,这也是很多地方有很多烂尾楼的原因,很多都是违法建筑导致停工。
重大利好,小产权可以上户口
说一下落户的问题,在这些拿到历史遗留回执的小产权房中,又有一部分比较正规,每户都有独立水电系统的,就可以去当地派出所落户了,这个政策好像是2019年的吧,所以我们这房子又突然涨了20%可能就是因为这个。
我原本已经落户深圳了,不过落在罗湖区的人才市场,属于集体户,感觉不是很好,正好出了这么一个政策,我就果断落户我的房子里,并且成功了,有点小激动,终于自己是户主了。
学区怎么算?
最后说一下学位的问题,小产权房并且户口落在此房的学位算三类排名,也就是算学区内深户租房的人员(深圳学位排名总共有八类,可想而知三类已经算比较前的了)。有点好处就是,可以自己给自己开个租赁合同,想怎么开怎么开,好嗨哟,再也不用去求别人房东给你开租赁合同了。听说求别人办这个,又花钱又花力麻烦,自己全部就可以搞定了。
有没有人买过小产权房的,有什么风险吗?
一般来说,人们会叫商品房为“大产权房”,因此就有了“小产权房”之称。其实,小产权房更准确的称呼应该是“无产权房”,因为在我国,只有获得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才是“大产权房”,即拥有完整产权的房屋。
当然了,小产权房也并非一定不买,因为它的价格实在是太便宜了。不过,要建议大家:选择小产权房的话,也应优选规模大的项目,尽量买现房,也就是交了钱后,马上给钥匙的那种,交款的凭证之类的都保留好。不要买期房,小产权房交易本就不受保护,期房更加有风险。
1、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证
这也是很多人不选择小产权房的原因,即使小产权房价格便宜。因为,从法律层面,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是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也不可能在房管局备案,所以你就不可能拿到一个合法合规,有效的不动产权证。
2、无法进行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
一般来说,现在大多数人购买房子都是银行贷款来买房的,但问题就是,因为小产权房没有不动产权证,没有经过备案,所以就不能去银行做贷款,只能一次交清房款,这对于购房者来说其实压力也很大。另外,既不能去银行做贷款,同理未来也不能拿这个房子去银行做抵押。
3、小产权房交易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