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兄弟姐妹之间有赡养义务吗)
兄弟姐妹的责任与义务
法律分析: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妹妹有义务赡养哥哥吗
法律主观: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 抚养 ,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 扶养 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上有规定哥哥要抚养妹妹吗?
哥哥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抚养妹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由其父母承担,除非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妹妹,哥哥有负担能力的,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分析
兄弟姐妹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死亡或者无能力继续抚养未成年孩子时,有能力的哥哥对未成年的妹妹有扶养的义务,直到妹妹成年,同理,有能力的妹妹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的生活来源的哥哥也具有扶养的义务。当然,以上的情形须是满足扶养人都是成年的,而被扶养人未成年或者是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有病、残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姐姐是否有抚养年幼弟弟的义务?
根据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对于孩子没有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兄弟姐妹是有扶养义务的。那么对于这个只有两岁的孩子来讲,姐姐的抚养义务是不可以拒绝的。
本案中,一对需要靠低保生活的夫妻,在他们生完二胎的几年之后,两人的身体和经济情况逐渐恶化,没有能力照顾未成年的孩子,让其健康成长。于是二人便想到把2岁的弟弟交给自己22岁的大女儿来扶养,可他们却没想到这一决定遭到了大女儿的强烈反对,最终,夫妻俩因为此事,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女儿对未成年弟弟承担扶养责任。大女儿在学习上非常刻苦,大学期间所有费用都是靠奖学金和助学金来解决的。经过几年的学习,大女儿终于毕业了,充满着对未来生活的期待和幻想,准备运用自己在大学期间所学的本领和知识在社会上好好闯荡一番。面对此等“晴天霹雳”,大女儿同家里大吵了一架,当时她直接对父母说:“凭什么让我养弟弟?你们就是告我,我也不养!”可她没想到的是,父母居然真的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大女儿表示自己无法理解父母明明没有能力养育孩子,为什么还要把孩子生下来。最终法院判父母胜诉,大女儿作为姐姐要扶养弟弟,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如果姐姐可以证明父母具有抚养弟弟的能力,或者可以证明自己没有抚养弟弟的能力,都可以拒绝承担此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