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话会翻看手机吗(刑事拘留警察会翻看手机吗)
警察可以翻看嫌疑人手机吗
法律主观:
刑事拘留期间,警方有权翻看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但手机中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应当保密。犯罪嫌疑人立案以后各项权利处于限制状态,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侦查措施进行电子证据固定,限制通讯自由等。
法律客观: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且返回代为保管的财物。
刑事拘留一定要翻看手机吗?
刑事拘留会翻看手机,公安机关是有权进行翻看,并且会进行取证并向犯罪嫌疑人核实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拘留可以看手机吗
法律分析:被拘留人在拘留所内是不允许看手机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拘留人要打电话,要通过拘留所民警批准可使用拘留所内专用电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在被拘留时,女性警察会对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物品检查,手机等物品是要上交保管的。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刑事拘留会翻看手机吗
刑事拘留不会翻看手机。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法规】
《拘留所条例》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拘留会翻看手机吗
法律主观:
刑事拘留不会翻看手机,但手机要交由拘留所统一保管。法律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的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会翻看手机吗
一般不会,除非涉及违法活动确有必要才会查看手机。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留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留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留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留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