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有哪些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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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隐名股东?真的OK吗?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真的OK吗?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实际出资人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记载,实际出资人被通称为隐名股东,代持股人被通称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虽然没有记载在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中,但是却实际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全部股东权益。
一、隐名股东风险
1、代持股协议可能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2、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风险
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财产,可依法进行处分,第三人难以得知真实的股权真实情况。且若受让代持股权的第三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的权利往往已经收到严重损害。
3、无法显名
如上文所述,隐名股东想要显名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经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小红书非常多,因而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变得不确定。
4、无法分红、无法参与公司决策。
二、名义股东风险
1、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股权代持为由进行抗辩。
2、承担公司债务
若公司未经过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债权人可能以股东未尽到股东监管职责及清算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向转让方承担责任
股权代持也可以理解为委托关系名义股东为受托人,隐名股东为委托人。名义股东代隐名股东出让股权时,若未向受让方披露隐名股东,当隐名股东不履行义务时,受让方有权要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4、难以退出公司
我和同学合伙创业,隐名股东承担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常见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如果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不受法律保护。2、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包括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和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红利分配权、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等。显名股东可能不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向隐名股东支付投资收益,从而使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3、显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并登记于工商档案信息,如显名股东不能偿还自身债务时,代持股权可能被法院或其他机关冻结,甚至被强制执行以偿还显名股东的债务,隐名股东的权利将受损。4、显名股东如超越委托权限而擅自处分了代持的股权,隐名股东无法依据其实际股东身份而要求受让股权的善意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通过股权代持合同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显名股东若为自然人,其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权有可能卷入继承或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纠纷。显名股东如为法人,遇到公司合并或分立事项时,代持股权的处置有可能陷入争议。6、隐名股东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合同要求显名为公司股东,但是必须通过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有可能产生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7、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为实质性的显名股东,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未能满足“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条件的,隐名股东将可能无法显名。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隐名股东要行使股东权益,则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其他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