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清偿(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合伙企业偿还债务
法律主观: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都有哪些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有:
1、合伙企业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对债务的清偿方式: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合伙企业如何清偿债务
法律分析:(1)由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等。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情形较多,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首先以什么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应该首先以其合伙协议约定的资金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这些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企业并承担联合风险和联合收益。在合伙协议中,合伙人通常会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比例和清偿顺序。
因此,在清偿债务时,应首先参考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按照各合伙人应承担的债务比例进行清偿,以确保各个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如果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则默认按照债权占比分配清偿款项。
如果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其所有债务,则按照各自应承担的比例或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剩余债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拥有一定数量以上的债权,他们还可以要求清偿债务的顺序,因此在清算合伙企业时,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形式,各合伙人共同运营企业,共享合伙业务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合伙企业有以下好处:
分担风险: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分散风险和损失。
共同出资,提高公司资金实力: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提高了公司经营资金,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减轻个人税负:合伙企业的收益分红计入合伙人的个人所得,合伙人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则获得更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共同决策:合伙企业是由多个合伙人组成,共同分担企业的收益和风险,可以共同进行决策。
灵活性: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作灵活,不存在繁琐的管理结构和监管程序。
市场竞争优势:合伙企业考虑到各方因素,可以依据经验和视野来制定决策,并因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两个人合伙公司出现债务怎么办
法律主观: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人 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 债务 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 连带责任 。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如何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与同事三人合伙办厂,经营一年亏损较多,无法再干。甲入股7万,占股份50%,乙投资设备占30%,丙入股2万占20%,现厂子评估还有资产7万元如何分配——处理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就属于合伙人的“小宪法”。最高院《贯彻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扩展资料:
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按多数人或财产多数额处理,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最高院《贯彻意见》规定,“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的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多数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怎么保护,应该是适用公平原则。
无论是退伙还是合伙解散,合伙人既应享受权利也必须承担义务。对外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内要公平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绝不能把自己的风险都加到其他合伙人身上。
有的合伙人在退伙解散时,把外部债权都推给他人而让其他合伙人直接返还自己现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请求而让其他合伙人却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债权。本金搭上还不算,还要承担合伙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债务应该怎样承担?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x0d\x0a \x0d\x0a一、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x0d\x0a \x0d\x0a当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并存时,就将涉及到债务承担的顺序问题。因为不论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企业,还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他们履行债务的担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该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者在履行债务的担保方面有交叉重复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时负债时,便需要确定,各自应先拿出哪一块财产来偿还,也即必须确定债务承担的顺序。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应该用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有剩余的,根据合伙协议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再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则首先应该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x0d\x0a \x0d\x0a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第三人是某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该合伙人享有债权,同时又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对该合伙企业负有债务,由于该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在法律主体上不是同一的,所以第三人不能就前述的债务主张抵消。这有利于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稳定性。\x0d\x0a \x0d\x0a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具有浓厚的人身性特点。即该权利是以合伙人的身份关系为前提才得以形成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互相信任、关系密切才形成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而且,合伙企业的财产已具有法定的独立性。因此,作为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x0d\x0a \x0d\x0a当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x0d\x0a \x0d\x0a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几种责任\x0d\x0a \x0d\x0a1.补充责任\x0d\x0a \x0d\x0a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再开始承担清偿的责任。这就是说,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请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x0d\x0a \x0d\x0a2.无限责任\x0d\x0a \x0d\x0a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必须以其个人的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以出资额为限。\x0d\x0a \x0d\x0a3.连带责任\x0d\x0a \x0d\x0a连带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连带责任实质是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互为担保。\x0d\x0a \x0d\x0a当某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他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