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种类有哪些(民事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法律主观:
一、 诉讼时效 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为三年。
(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一般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情形: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为安全使用期。
(2)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三)特殊诉讼时效:
1、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无论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均适用2年时效期间。
2、3年:
(1)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知识 民法典解析•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即“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是:
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民法典总则编第189~191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其义务人的,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过,本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条件比较弹性,并非一律卡死,关键在于对特殊情况的判断,并且须有权利人的申请。
简述诉讼时效的种类及各种时效时长
法律主观: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权利的一定区间,我们称之为诉讼时效。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诉讼时效不单不会计算,还会发生中止的效果。一、简述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中止的原因必须为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以及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二、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三、诉讼时效的规定(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四)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五)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由上可知,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开发商违约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一、开发商违约持续怎样算诉讼时效
若是开发商持续违约的,其诉讼时效自其违约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通常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的特点包括:(1)适用范围广泛,它不是专对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根据整个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性加以规定和适用的。(2)诉讼时效期间是统一的,并且相对于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而言,时效期间是较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的对称。它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1、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3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对这些民事活动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这些纠纷可以在短时间内发出,并及时予以处理,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
2、长期诉讼时效,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3年(3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所谓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同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综上所述,开发商若是违约持续的,在受害方知道其违约行为之日起就可以计算诉讼时效,且通常是三年时效期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纠纷中精神损害诉讼时效期限多长?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要弄清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首先要掌握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由上述对诉讼时效的介绍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可以按照诉讼期间的长短进行分类,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其中诉讼时效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时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内容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国民事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两种普通:两年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商品不合格时:违约请求权为1年,侵权请求权为2年4、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有哪些类型
法律主观:
一、 诉讼时效 有哪些类型
1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 3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3 年。
2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指的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特征有以下几个:
1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 、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综上所述,依据一定标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也存在 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