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车位被商家霸占向哪里投诉(公共车位被商家霸占怎么投诉)
公共停车位被商家霸占不让停怎么投诉
车主发现一些商家门口的停车位,被商家使用凳子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导致车主的车辆无法顺利停入,想要对商家进行举报,那么公共停车位被商家霸占不让停怎么投诉呢?
车主可以拨打110、112来举报商家,但是在此之前,需要核实该车位是否是属于商家所有,如果是该车位是产权车位,那么商家霸占这个停车位是有原因的。车主将详细情况和交警说明后,交警就会与商家进行沟通,切记不要与商家直接发生冲突。
当然这种情况也只是针对于商家使用“凳子”等物品来霸占车位,如果是商家的车辆停放在该停车位上,车主即使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也是无权处理的。因为公共停车位本身就是属于每个市民,商家同样作为市民,是拥有在公共停车位停车的权利,车主只能寻找其他停车位。
公共车位被商家霸占向哪里投诉?
公共车位被商家霸占投诉如下:
1、当事人打交警队的电话报警就可以的,直接找交警队现场抄牌,拖走就可以了;
2、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投诉反映。
不按规则停车怎么处罚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使用公共停车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私自霸占公共停车位如何投诉
私自霸占公共停车位,车辆乱停乱放或者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僵尸车,属交警部门管理范畴,投诉举报电话:110。使用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属于私自占用公共资源,属城管执法部门管理范畴,投诉举报电话:12319。
法律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停放类型有序停车。城市举报范畴,使用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属于私自占用公共资源,应该属于城管执法部门管理范畴,都可以打这个电话12319。占用地方是超市或大型商场等地,这种情况比较好办,可以寻找超市商场保安等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不管可以找相关领导。占用地方是银行等单位门口,这些地方一般也比较多,也可以找保安协调,实在不行直接打银行等单位电话投诉。很快就会有人处理。小区内占用,这个时候找保安不一定有用,需要找到小区物业来处理这个问题。路边公共区域,这种时候没有保安没有物业,该怎么举报呢,这个时候可以联系这片区域的城管,来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内公共区域被占,这些一般保安的管辖范围,如果保安管不了可以通过向相关的人事负责的部门去举报哦。全国统一举报,如果上面情况都不行的话,直接110举报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公共车位被商家霸占向哪里投诉?
法律分析:发现私占公共车位的行为,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市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电话3131731进行投诉。也可以将情况反映在公安、交警官方微博、微信中,警方将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使用公共停车位,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