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处罚
刑讯逼供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纪检部门在对被调查者刑讯逼供、诱供算不算犯罪
纪检部门在对被调查者刑讯逼供、诱供算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讯逼供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法律-刑法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讯逼供
法律主观:
对于刑事诉讼法如果符合判刑的条件是会判刑的。如果证据不足的,则不会被判刑,应该予以释放。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才能定罪。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法律客观: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一直以来,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赵作海案件等冤假错案,吹响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号角”。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发展。为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防止翻供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其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录音或者录像。针对非法证据,在审查起诉程序、庭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均设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形成了对刑讯逼供的“六道纵深防线”。解决以罚代刑保民生近年来,我国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案件频发。如毒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金黄色葡萄球菌事件、勾兑老陈醋事件、味千骨汤门事件、黄曲霉素事件等。许多案件在“苗头阶段”就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一些行政机关不及时或不善于收集证据材料,也可能导致一些案件出现证据瑕疵,难以有效移送。强化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诉求。今后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要求,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应特殊对待,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福祉,实现他们利益的最大化。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其内容包括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拘捕和羁押、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审判不公开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许多制度与成年人案件有所差异,但更接近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规律和将来的发展方向。公民合法财产不得随意侵犯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针对生命权、自由权,还重点关注财产权。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以及取保候审金等,不仅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而且容易在社会上引发许多负面效应,如恶化投资环境、损害司法权威等。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的必要性,明确了“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只有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强调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保证金被要求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要予以返还、赔偿。
简述刑讯逼供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转化条件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的特征:(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2)主观上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逼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这是本罪故意的关键内容,也是与其他犯罪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目的是逼取证词,不构成本罪,构成暴力取证罪;如果目的是利用司法职权报复他人,也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逼取口供的动机大多是因为急于破案、结案。(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所谓肉刑,是指故意地直接对人体组织或器官进行摧残以造成肉体痛苦的方法,如对人进行捆绑、殴打。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摧残、折磨人的身体、意志的方法,如长时间罚站、冻饿、昼夜连续审讯等,甚至于使用专门刑具或折磨方法进行刑讯。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立案侦查阶段的,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的,通常称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因为涉嫌其他犯罪而又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他们又处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地位。因此,正在服刑的罪犯本身,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刑讯逼供罪虽然从道义和法律上都应当作出严厉的否定评价,但人们往往考虑逼取口供是为了破案、结案的工作需要,在定罪处罚方面实际采取了较为宽大的态度。因此,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往往对于情节轻微的刑讯逼供行为,是不认为犯罪的。一般刑讯逼供行为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才实际追究刑事责任。如致被害人健康受到损害的,或者造成错案的等等。
刑讯逼供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行为人在对他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场合,难免具有伤害的意识和行为,因此,刑讯造成轻伤结果的,通常认为属于刑讯逼供罪应有的内容,仍然只认定为刑讯逼供罪,既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需要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刑讯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则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范围,所以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此,可解释为故意伤害致残、故意杀人的重行为吸收刑讯逼供的轻行为,也有解释为是由刑讯逼供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是指刑讯逼供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的结果。对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残发生伤残后果的情况。如果因刑讯引起自伤、自残发生严重后果的,一般作为认定处罚刑讯逼供罪的情节考虑。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刑讯逼供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此,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虽然实施了足以致人伤残的行为,但是对自己的刑讯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确实缺乏故意的,一般也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般的刑讯行为,即实施的刑讯行为本身不足以致人伤残,但被害人因此而自杀死亡的,不认为属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一般按照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