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有什么
找《西南政法大学》钟华燊 2010年“论我国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一书的内容QQ:729705676
论我国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钟华燊 【摘要】: 累犯制度由来已久,世界各国刑法对其都作了规定。在我国,该制度的最早渊源,参见《尚书》中有关“怙终贼刑”之规定。从此,在我国各朝代的法典中,累犯制度均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西方国家的累犯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法中所确立的,对重新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的规定。就累犯制度的基本类型而言,有普通累犯制、特殊累犯制和混合累犯制,我国采第三种方式,即累犯包括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我国刑法第66条对特殊累犯作了规定,这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认定特殊累犯并对符合其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从严处罚的法条依据,也是我们研习特殊累犯制度的法律基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不足之处也渐趋明显,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严重滞后、无法充分实现特殊累犯制度设置的目的等方面。本文从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在对我国现行特殊累犯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后,重点分析了该制度的几个不足之处,并就此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约2万字。 第一部分是我国刑法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在分析现行特殊累犯制度的过程中,结合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阐述了该制度在实现刑法打击和预防犯罪目的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写作主题——我国现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缺陷,应当予以改进和完善,为第二部分的进一步探讨埋下伏笔。 第二部分是现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前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特殊累犯制度的相关规定之后,本部分具体分析了该制度的几个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可以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过于狭窄;(二)规定特殊累犯(甚至是普通累犯)不得假释,缺乏合理性;(三)条文用语不够严谨、周密;(四)将成立特殊累犯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没有科学性等四个方面。 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现行特殊累犯制度的几点建议。在分析了我国特殊累犯制度的几个不足之处后,笔者大胆地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拙劣的完善建议:(一)扩大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二)应明确特殊累犯亦可以假释,但条件可以适当从严;(三)将《刑法》第65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改为“主刑执行完毕”;(四)扩大成立特殊累?犯的主体范围,明确单位可以成为特殊累犯的犯罪主体。 第四部分是小结。在分析了现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后,结合制度变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笔者在这一部分对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制度和假释制度的有关条文表明了整体的修改意向,以求能够为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 毒品犯罪 有组织犯罪 多次累犯 单位累犯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4.1
【DOI】:CNKI:CDMD:2.2010.162989
【目录】:
内容摘要6-8Abstract8-11引言11-12一、我国刑法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12-13(一) 前罪和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12-13(二) 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13二、现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13-18(一) 可以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过于狭窄13-14(二) 规定特殊累犯(甚至是普通累犯)不得假释,缺乏合理性14-16(三) 条文用语不够严谨、周密16(四) 将成立特殊累犯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没有科学性16-18三、完善我国现行特殊累犯制度的几点建议18-33(一) 扩大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18-281. 为何要扩大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18-192. 成立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应如何扩大19-28(二) 应明确特殊累犯亦可以假释,但条件可以适当从严28-29(三) 将《刑法》第65 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改为“主刑执行完毕”29(四) 扩大成立特殊累犯的主体范围,明确单位可以成为特殊累犯的犯罪主体29-33四、小结33-35致谢35-36参考文献
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设前科消灭制度,你认为有必要吗?实施起来会有何难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表示,他今年的提案之一是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消除已改过自新前科人员的耻辱标签。
《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该制度强化了犯罪的非刑罚制裁力度,与累犯制度共同体现了再犯预防的价值追求,从预防犯罪角度来看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但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朱征夫认为,前科报告制度容易导致前科人员就业困难甚至面临生存问题,极易滋生再次犯罪。此外,因亲属为前科人员而受到职业限制,也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和平等原则。因此,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极有必要。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定条件后,经过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从而不再对其所具有的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
目前法国、俄罗斯、越南等国家都有明确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规范,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仅对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开放查询。
朱征夫表示,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前科消灭,而仅仅是前科封存,但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具有积极的意义。
他认为,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
不过,他也表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在目前并无法律支撑的情况下,需要统筹考虑法律规范冲突、价值冲突、时代背景及公众态度等制约因素,更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和司法、行政及社会力量的配合。
因此,他建议,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前科不必然消灭,而是要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时效性、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之后一定时期内的表现等因素,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消灭。
累犯制度建立的意义和目的分别有哪些
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
1、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是惩罚与预防单位犯罪的现实需求;
2、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
3、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是确保转型时期社会和谐的积极举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为什么设立特别累犯制度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是什么?
规章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的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制度是整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规章制度的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单位的制度化管理这种模式的好处有:
一是可将优秀人员 的智慧转化成为单位众多 职员 遵守的具体经营管理行为, 形成一个统一的、 系统的行为体系。
二是能够发挥单位的整体优势, 使单位内外能够更好的配合, 可以避免由于单位中的员工能力及特点的差异, 使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产生波动。
三是为单位员工能力的发挥制定了 一个公平的平台, 不会因为游戏规则的不同、 评分标准的不同, 对员工努力的评定产生大的误差。
四是有利于员工更好的了 解单位, 能够更好的规范单位的工作流程, 让员工能够在其中找对自己的位置, 有法可依, 使工作更顺畅。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是什么?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是: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为规则的总和,是一种显现的企业文化。员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企业的规章制度,首先是内容,体现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目的,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严格的规章制度,只有建立在全体职工的自觉遵守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产生效果。要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让员工真正认识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认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增加健全规章制度的主动性、自觉性。
同时典型事例教育员工认识到无章可循的危害性,引导员工查漏洞、想办法、建措施,把防范措施纳入规章制度中,使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与完善。
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不论规矩、何以成方圆”也正是其中的道理。
企业不仅需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而且企业的管理者更应当带头的去遵守,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一品一貌去教育员工,正如“子帅已正,孰敢不正”。
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真正的建立整套稳定成熟的运营机制,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而员工也应当利用规章制度保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的发展展示自己的才华,去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