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询问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询问证人的顺序是什么)
询问证人有什么程序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言,通过证言发现案件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询问证人对于发现和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这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其思想顾虑,消除心理压力,达到询问的目的。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写出书面证言。
(三)询问被害人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侦查活动。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是,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其他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因此询问时,既要看到他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又要考虑到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又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应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
我国目前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
我国目前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包括:召唤证人、宣读证人权利义务、询问证人、交叉询问、辩论和质证、证人的保护。程序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具体操作,确保程序公正、保障证人权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是刑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目的是获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言。我国目前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如下:
1. 召唤证人: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原告人、被害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等,有权利提出证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并向法院申请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2. 宣读证人权利义务:在庭审开始之前,法庭会宣读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作证的真实性、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作伪证等。
3. 询问证人:法庭会依次询问证人,首先由提出证人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进行询问,然后由法庭进行进一步的询问。询问过程中,证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不得拒绝回答或者作伪证。
4. 交叉询问:在询问完毕后,其他当事人或代理人有权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人的真实性。
5. 辩论和质证:在询问证人环节结束后,法庭会进行辩论和质证,各方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分析、评价和质疑。
6. 证人的保护:如果证人存在安全威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法庭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询问证人程序可能会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上述程序仅为一般性的概述。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同时,法庭应确保询问证人的程序公正、公平,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程序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通知证人、宣读证人权利义务、进行宣誓、提问等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执行程序的人员的理解和执行方式存在差异,导致具体程序的执行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地方可能更加注重保障证人的权益,提供更加充分的询问时间和机会;而有些地方可能更加注重效率,对询问过程进行简化。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程序规定的解读和统一,以确保询问证人的程序在全国范围内更加统一和规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法律主观:
询问 证人 要注意的问题有: 1、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 代理 人到场。 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 这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其思想顾虑,消除心理压力,达到询问的目的。 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2、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3、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 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