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子女探望权,如何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如何行使
法律分析:按照双方协商的或者法院判决结果来行使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目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孩子的父或母。设定探望权的本意,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承担作为父母的相应抚养义务,增进与孩子日常的情感沟通和交流,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使得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心照顾下正常、健康成长,以减轻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情感伤害、弥补孩子的感情缺口。如果夫妻双方就探望的形式、时间能够达成约定的话,则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具体判决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探望权有两种方式,都以能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
一种是短期探望,是指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处看望子女,不变更孩子的居住状态与生活状态,定期与孩子保持短时间相处,如每周日上午探望一次,陪同孩子写作业、出去游玩、一起吃饭、参加亲子活动等。
一种是较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是指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将子女接去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暂时改变孩子的居住状态与生活状态,日常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一般是借寒假或暑假的机会,以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节奏为前提。一般情况下,父母也可能同时采用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方式相结合。
此外,还存在灵活机动的情感联系方式,比如手机微信、视频联系,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节日礼物等。可以根据父母子女不同的情况灵活适用。
不论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即使双方就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或法院具体判决,仍有可能出现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与孩子接触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探望权应当如何行使?
首先,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一方拒绝沟通或协商不成,享有探望权一方可以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有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后,若对方依然不配合探视权的行使,可以申请强制对方配合履行探视权。
强制执行探视权时,一般是组织双方调解,对方仍拒不协助履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来履行配合探视权义务。
但应当注意,探视权本身并不能强制执行,也就是法院并不能对孩子的人身实施强制措施以实现一方探望权,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实施适当惩戒。
伴随孩子成长、家庭情况变化,可能会产生变更探视权的需要。通常情况下,探望权的变更主要分为:通过协商探望权的变更及通过诉讼进行探望权的变更。通常协商作为最快解决问题的方式,一直是解决争议的首选。双方可以结合孩子最近的成长情况和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实际生活情况协商探视频率的增加或减少,最终形成书面的探视权变更协议。
一、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变更双方对探望权的行使发生争议,可以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例如,双方可以结合孩子最近的成长情况和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实际生活情况协商探视频率的增加或减少,最终形成书面的探视权变更协议。
二、中止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中规定的“中止探望”是指因发生一定的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这里的是指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形,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中止探望的唯一条件是其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其他原因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的理由。
什么是探望权,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你好,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践中,探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暂时性的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这种方式探望时间长。
关于探望权,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项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其他任何亲属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