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具体如何(财产保全担保是怎么回事)
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类:1 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2 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3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一、 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类:
1、 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2、 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3、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但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被6篇案例引用
4、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
二、 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 适用条件
1、 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
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
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
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在哪个发条中规定的
法律主观: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 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法院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担保?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中,往往会有一方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实际情况中,诉讼保全申请却很难得到法院的批准。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条件过高,当事人无力承受。 诉前的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 而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担保不是必须的,是否提供担保完全由法院说了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诉前还是诉讼中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可以以当事人提供保证金的形式,也可以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物,当然也可以提供保证人。保证人的方式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就是同意了,在现在这个社会,有几个人能顺利找到愿意为自己担保而且法院也会认为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呢?那么,剩余的方式就是当事人必须提供金钱担保或者物的担保。 夫妻双方结婚一段时间了,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好不容易才积累了一点财产,比如房产、汽车、存款以及其他。这些存款肯定会以个人的名字存入银行,而汽车、房产也有很多情况登记在个人的名下。一旦夫妻感情恶化,则表面上的财产所有权人就有转移这些财产的可能。而这些财产一般都是在婚内形成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转移了,对方要主张权利的时候,这边可以来个死不认帐,就是认帐了,那执行也是个问题。 所以,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就非常必要。 就拿一对上海夫妻来说吧,双方假设有存款20万、价值160万的房产一套、价值20万的小汽车一辆,全部登记在女方名下。现在要离婚了,男方要起诉,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时候法院说了,需要提供全部价值的20%的担保。一共200万的财产就需要提供40万的担保。男方辛苦了十多年的家底全在女方手里掌握着呢,到哪里去找这40万啊?找人借?哪里去借?谁愿意借?所以男方就只能放弃财产保全这条路了,财产保全在这里也成为不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上海还好点,外地有些法院呢?他们是要求你提供100%的担保,也就是200万的财产需要你提供200万的担保,这不是故意刁难人吗?很多当事人也只能知难而退了。 笔者认为,针对离婚诉讼,法院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可否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就财产部分进行基本的审查,如果能基本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了,那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很低比例的担保或者不需要担保就采取保全措施?法律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来点灵活变通,拘泥于法律的死硬规定只能让诉讼保全这一规则成为空谈,绝大多数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