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妨害清算罪按照什么标准量刑
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条作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一,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1979年《刑法》未规定妨害清算罪,1997年《刑法》设第162条规定妨害清算罪,之后本条没有经过修改:“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行为主体
妨害清算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企业本身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行为内容
行为人在公司、企业清算财产时,实施了以下四种行为之一:
1.隐匿财产;
2.对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如夸大负债数额,作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负债记载,对特定债权人作不符合事实的负债记载等;
3.对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如减少公司、企业的收入,降低固定资产的价格等;
4.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但如果行为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应从一重罪处罚。
(三)行为结果
本罪的构成还要以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为必要。如果只有行为,而没有造成后果或虽有后果却不那么严重,即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则不能构成其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妨害清算等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利益严重损害的情况。其中,其他利益人主要是指公司、企业职工、清算组成员及其代表征取公司、企业所欠税款的税务部门等。
(四)责任形式
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隐匿财产,作虚假记载的会计文件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仍予以实施。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非法占有、分配公司、企业的财产。
(一)入罪标准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妨害清算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区别
二者在主观上责任形式都表现为故意,在客观上都有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行为。但妨害清算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侵犯的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而且两罪的行为发生时点不同,前者只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后者是公司正常运作期间。
(一)“清算时”的界定?
妨害清算罪中的“清算时”,是本罪的时间要素,明确了犯罪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即公司、企业妨害清算的行为只有发生在“清算时”,才属于本罪的规制范畴。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均有争议。根据《刑法》第126条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清算”所描述的是清算行为。条文前半句所述,“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表述的主体是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是公司、企业的行为活动的描述,故而此处的“清算”是指公司、企业的具体行为活动。从条文后半句看,所谓的“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是对具体妨害清算行为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具体违法清算行为方式的描述。后半句也印证了前半句的“进行清算”是对一种清算行为活动的描述,进一步讲可以得出“清算时”是“清算”活动发生的时间。
因此,可以认定妨害清算罪中的“清算时”并非程序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实体意义上的概念,是指清算行为实际发生之时。
(二)犯罪主体的争议?
在本罪条款中,对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公司、企业清算时”就是对本罪主体的规定,其应理解为“公司、企业在清算时”,本罪的主体就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除此之外,本罪条款中也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与一般单位犯罪中的规定是一致的。故本罪属于单位犯罪,但惩罚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观点认为,“公司、企业清算时”应理解为“本罪主体在公司、企业清算时实施妨害清算行为”,那么本罪的主体就没有明确规定。还有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是被清算的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理由为在清算期间内,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仍负有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职责,且如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表明法定代表人在此阶段的活动虽然受到限制,但仍然能代表单位从事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故其仍可以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在实务认定时,由于目前对本罪主体的界定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以法官在具体的判决中可以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妨害清算罪犯罪立案条件
现行刑法对妨害清算罪立案规定的情形是: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