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互联网的规定如下: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其中多处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内容,可以说这些条文是在目前所处的互联网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一部分则属于互联网领域中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前者,《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在相应条款中增加了新情况,对于后者,该法专设一条进行规制。笔者将结合案例对该法修订后体现的互联网元素进行全面梳理。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行宣传甚至经营的重要领地,与互联网相关的标识,如域名、网站名称、页面等,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和识别市场主体的作用。例如,在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58同城”一词已与五八信息公司所经营网站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取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较强的显著性。可见,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标识也极容易被商业混淆所侵蚀。该条专门单独将此作为一种类型,是肯认了这类新型市场标识的区分和识别作用。不仅如此,该条中以“等”字概括,表明其开放性,为将来因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在互联网领域内出现的新标识类型得到保护预留空间。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垄断经营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
2、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混淆、误认、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
(四)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五)网页抄袭。
(六)侵犯商业秘密。
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虚拟商场、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例如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七)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域名纠纷。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良好商誉达到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怎么处理?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通常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行为。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1. 确定侵权主体:首先需确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司或个人。可通过网站上的联系方式、招聘信息等方式获取其基本信息。
2. 固定证据:在发现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要及时收集证据,包括截图、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这些证据将在之后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3. 发出警告:可以先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告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方不予回应或置之不理,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
4. 报案或起诉:在私下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报案或起诉。通过公权力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捍卫自身权益。
5. 行业协会协调:部分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入行业协会寻求协调。许多行业协会设有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友好协商。
6. 公共媒体曝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开披露违规行为并呼吁社会舆论谴责或许能产生一定的压力,迫使侵权方改正错误。
综上所述,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在实践中,既要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也要灵活运用各类途径解决问题。如果有必要的,还可以寻求第三方的援助,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成功率。
简述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法律主观: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法律分析:(一)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
(四)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五)网页抄袭。
(六)侵犯商业秘密。
(七)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域名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法律分析: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