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什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
【答案】:A、B、D、E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①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②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③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具体表现有从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的表现形式有: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分析: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盗窃、窃取、破解、贿赂、竞争对手间谍、不当竞争、其他手段等。
1、盗窃:直接盗取企业机密文档、产品设计图等重要商业秘密。
2、窃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商业秘密信息,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或机密文件共享平台等。
3、破解:通过技术手段入侵企业计算机系统,获取商业秘密信息。
4、贿赂:利用金钱或其他手段获取企业员工的商业秘密信息。
5、竞争对手间谍:企业的竞争对手雇佣间谍搜集对方的商业秘密信息。
6、不当竞争: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信息。
7、其他手段:例如通过拷贝、录音、拍照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指借由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信息,或者泄露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的产品设计图、财务报表、客户名单或市场营销计划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泄露自身商业秘密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故意泄露或出售商业秘密信息。盗窃他人商业秘密信息,拍摄商业秘密文件照片或窃取硬盘信息。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获取其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商业秘密信息,留言板上谈到公司的保密信息等。意外泄露商业秘密,错发邮件或将文件存放在不安全的共享网站上。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严重的经济和声誉损失,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侵犯商业秘密的危害
1、经济损失: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一旦泄露会造成经济损失,导致企业的竞争力受损、市场地位下降、产品销售受限等。
2、信誉损失:商业秘密的泄露会破坏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降低投资者、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度。
3、知识产权损失: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泄露会破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4、安全隐患: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例如被恶意利用、赢取竞争优势、破坏企业知识产权等问题。
5、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会导致法律责任,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诈骗、窃密等问题,对于企业和涉案人员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极为重要,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安全保密管理,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
【答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类: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盗窃,即秘密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利诱,即以给付物质利益或其他好处等手段使他人告知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即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的手段,是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违反其真实意愿而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即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非法披露、使用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非法披露”是指获取人将非法手段得到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人公开。“非法使用”是指行为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非法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侵权行为以当事人间存在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为前提,以行为人已合法掌握商业秘密为条件,以实施了非法披露和使用行为为事实。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第三人虽然并非为非法手段的直接实施人,也不负有法律上的保密义务,但因为其明知此商业秘密为釆取非法手段所获得而仍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来对待。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法律分析:(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 )
【答案】:A、B、C、D
本题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此外,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有:(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几种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一)以 盗窃 、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 侵权行为 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 (三)和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 律师 、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 代理 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形态,员工离职后在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新单位;或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与他人成立或自己成立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实体,利用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为新单位谋利。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如果说前述的四种行为是一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那么,本项所指的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中往往有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常常要有下家单位才能使得侵权人顺利达到目的,获得非法收益。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第三人同样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