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户口本上应该怎样写
如果二婚户口本上会显示什么
法律主观:
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里,只有“未婚”、“已婚”、“离异”三种选项,因此再婚后婚姻状况栏里,应是“已婚”。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婚户口本写已婚还是再婚
已婚。
根据查询找法网显示,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只有三种显示方式:未婚,已婚,离异,即使是再婚的,也是显示已婚,但是户籍管理系统不会自动生成,需要当事人自己申报,办理再婚后,户口本上显示已婚字样,不是显示再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离异再婚户口本上应该怎么写
法律分析:离婚后再婚户口本填已婚。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离婚以后再结婚,户口本上怎么写????
在办理离婚或者结婚登记后:个人的户口本中不会自动显示婚姻状态,民政局也不会主动将离婚或结婚登记的情况通知派出所,除非个人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要求变更登记时才会显示。
户口本中有“婚姻状况”一栏,依法应当据实填写。具体的填写要求为: 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扩展资料
再婚户口本领证流程:
1、申请
需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籍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
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
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
5、 发证
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
二婚也可以享受婚假
1、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天数根据不同地区规定会有所不同,但最少为3天。
3、由于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所以要提前与公司商量好请婚假的相关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人领结婚证遇乌龙:户口本上显示“已婚”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在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要及时更新 否则将来办事麻烦大
离婚再复婚户口本上怎么写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户口本婚姻状况的变更,是需要自己去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1、初次结婚时,如果双方户口未进行变更,则双方户口本都显示“未婚”。离婚后再婚,如果要去办理户籍登记,则需要提供离婚证明,变更后户口本显示“已婚”。
2、初次结婚时,如果双方进行了户口变更,则双方户口本都显示“已婚”。离婚后再变更,则显示“离异”。再婚,去户籍登记机关登记的,变更后显示“已婚”。
所以,离婚后再婚户口本一般填“已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