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的审查从哪些方面进行
现场检查笔录中应载明下述哪些内容
现场检查笔录中应载明法的内容有:
1. 检查基本信息
时间和地点:检查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被检查单位/个人信息: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检查人员信息
检查人员:记录参与检查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等信息。
被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代表人员姓名、职务等。
3. 检查目的和内容
检查目的: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范围,如违法行为调查、安全生产检查、质量检查等。
检查内容:详细描述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核查文件、设备、生产环境、操作流程等。
4. 检查过程和发现
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详细过程,包括对现场情况的观察、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检查文件资料等。
发现情况:准确记录发现的问题、违规行为、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等。
5. 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检查结论: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和描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判断和概括。
处理意见:提出针对问题的整改建议、限期整改要求或其他处理措施。
6. 相关附件和签名确认
附件:如相关的图片、文件、证据等,作为检查结果的补充。
签名确认: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笔录内容进行确认签名,作为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确认。
注意事项
客观公正:要求记录客观、真实的现场情况,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实描述。
严谨准确:要求文字准确、明了,不能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之处。
现场检查笔录是检查工作的重要记录,内容应详实、全面,以确保后续处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检查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现场勘验笔录。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气候,以及报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心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
(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法律依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是能事后补作。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