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除斥期间(工程款优先权除斥期间最新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的特点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其具体规定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如下:
1、实行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较小的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按月结算,即每个月结算一次;
4、双方约定的其他的结算方式。”
综上问题所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议尽快在优先受偿权的的期限内享受相关权利。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除斥期间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必须诉讼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主张期限是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尚未竣工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等情形,超过6个月不行使该权利的,该权利自然消灭。
一、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1、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
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
1、建筑施工合同有效
2、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
3、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工程款优先权六个月是除斥期吗
法律主观:
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6个月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 ,不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等情形,超过6个月不行使该权利的,该权利自然消灭。对优先受偿权六个月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在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工程实际也没用竣工的,一般是按照 合同解除 之日或实际停工日起算。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做了以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款项,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