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决定的程序规定(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劳动保障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直接赔偿程序应严格依照:受理理出审理意见出赔偿决定达赔偿决定书并对应给予赔偿的案件执行等5个步骤办理。
(二)对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程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合理征收的法定程序?
这里征收以土地来说: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要符合法定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满足“四规划一计划”
房屋征收必须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任何为了一己私利或商业利益的征收都是违法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如果是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且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如果以上3个步骤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的程序便是合法的,征收决定也应当附上征收补偿方案。但是征收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应该在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上载明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五、发布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北京房屋征收补偿新规: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据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消息,2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此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程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
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
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三)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规范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程序
(一)补偿决定文书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并保存送达的证据。
补偿决定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送达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的程序参照民事诉讼相关送达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北京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分户评估报告、催告书、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等其他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文书送达参照补偿决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三、加强行政与司法工作衔接
(一)补偿决定送达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应当执行补偿决定。
(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
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工作应当遵循程序正当、预案科学、安全稳定、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相关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证据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实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四)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参照适用本规定。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所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治安行政处罚流程是怎么样的?
治安 行政处罚 流程是怎么样的?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中国目前对行政处罚程序尚无统一规定,有关的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 法规 ,其中,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得较为完整的是《 治安处罚 管理条例》,治安行政处罚一般须经 传唤 、讯问、取证和裁决四个步骤。行政处罚程序一经法律规定即为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的,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 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 处罚决定书 。 (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 民事责任 、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申诉 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对于没有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还没有达到刑事案件所给出的一种处罚行为, 但对于这种处罚也是有具体的流程,而且每一个环节所提交的资料都会有所不同,所以,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事,才能算是合法的,有真实依据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申辩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
辩。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