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档案几年自然撤销
吸毒人员几年消除案底
法律主观:
涉毒案底是终身的,不能刻意消除,只是表现良好,接受教育戒毒三年以上了,就可以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然后申请取消动态管控措施,也就是说以后身份证信息不会再报警了,这样对正常的工作生活影响就小多了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吸毒几年后可以消除案底
案底不会消除。如果有涉毒案底,也就是终身的,无法取消。吸毒人员的吸毒记录是不能取消的,如果想要取消动态管控、降低管控等级,需社会戒毒三年以上。《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予以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其毒瘾。吸毒人员只能取消动态管控,降低管控等级,需社会戒毒三年以上,也就是从最后一次被抓放出来三年以上了,才可以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请取消动态管控,由黄色管控等级变更为蓝色关注等级,这样身份证信息就不会报警了,对正常的工作生活会影响小很多。两年是指强制隔离戒毒,这和第几次抓没必然联系,而是看你吸毒是否成瘾,并且是否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吸毒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人员,在给予上述治安处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贩毒案底几年可以撤销
法律主观:
吸毒记录终生无法取消,只能取消动态管控。只要被抓就是涉毒案底终身无法消除了,违法档案是终身保留的,无法撤销,除非是错案。 1、涉毒被抓案底终身,动态管控全国联网,坐火车,飞机,住宿,上网等等用身份证登记,身份证信息报警被查。 2、连续三年派出所尿检监督检测,如果没有复吸,可以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请取消动态管控。 3、取消动态管控之后,身份证报警也不会被检查了,对正常的工作生活影响会小很多。 由黄色管控等级变更为蓝色关注等级,这样身份证信息就不会报警了,对正常的工作生活会影响小很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过吸毒史档案多久可以给撤掉
一、有过吸毒史档案多久可以给撤掉
1、有过吸毒史档案永远都不可以给撤掉的,按照相关规定有吸毒前科的人在接受三年的动态监管以后,可以正常的报考驾照等,但是永远都在公安机关重点人员监测网上有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毒品的危害性有哪些
1、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强腐败现象;
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毒品种类有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持续吸毒能使人上瘾,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有过吸毒史档案多久可以给撤掉
法律分析:吸毒档案一般是永久留存的,戒除毒瘾后,三年社区戒毒无复吸记录可以到派出所办理降级动态管控。
法律依据:《戒毒条例》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
《戒毒条例》第七条 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