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有法人资格吗
分公司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
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财产,而且民事责任是由总公司进行承担,但是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等。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因为设立分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其法人就是总公司的法人,其权利、责任、义务等都在其总公司上的法人所行使等。
一、分公司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公司因不具备独立财产而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醒您,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
二、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财产关系不同;
3.财产责任不同。
分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吗
法律主观:
一、分公司具备独立 法人 资格吗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 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_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 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么
企业法人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不管是公司法人还是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其都未法人,具有法律所拟制的独立的法人的资格,但分公司并非是法人,分公司听命于总公司的安排,没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企业法人的范畴。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 、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分公司并不是法律所拟制的法人,其听命于总公司的安排,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分支机构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吗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是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但是,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