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连带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有一种关系涉及到三方主体,这种关系就是劳务派遣关系,这三方主体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发生侵权案件时,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要承担责任。下面对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依据是什么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
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中,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而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也就是说派遣单位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
万一发生劳动纠纷,用工单位需负连带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
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从表面上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但由于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58条),用工单位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如果不区分雇主责任的类型,一律让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法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事先控制自身风险,使用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经济意义就会大为下降,从而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和劳务务派遣行业的发展。
因此,如上所述,用工单位不应连带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应主要承担派遣工人处于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用工单位不应承担有关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生产经营过程以处产生的责任。劳务派遣的存在和流行肯定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过分加重用工单位的责任,不利于该行业的积极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三、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有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理论依据上就是为了劳动者就业和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92条。以上就是对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依据是什么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
劳动仲裁一人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劳动仲裁中是否有连带责任
劳动仲裁中,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存在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首先需要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劳动仲裁中,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存在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具体的规定如上。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法律分析: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一、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务派遣的岗位有哪些要求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劳务派遣对用人单位有哪些优点
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
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劳务派遣受到很多用人单位的青睐,但我们还是应当注意到当中的法律风险。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承担 连带责任 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 工伤 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员工受伤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都承担什么责任
一、劳务派遣工工伤谁负责
1、劳务派遣员工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伤报告程序是什么
1、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3、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
4、工伤鉴定程序;
5、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6、协商赔偿程序
;
7、工伤鉴定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赔偿的数额;
8、劳动仲裁程序
;
9、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10、法院审理程序
;
11、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13、执行程序
;
14、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职务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对外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员工进行追偿。
一、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用人单位的责任具体是指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他人损害,不论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雇主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雇工非职务行为
(二)不是为了雇主利益的行为。
(三)雇工与雇主意思不一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应聘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需负连带责任吗
应聘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是否需负连带责任要分情况。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新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新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新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新用人单位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构成共同故意侵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对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劳务派遣纠纷如何列明被告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承担?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民法总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总则》和《担保法》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