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耕地罪立案标准50亩(破坏耕地罪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林地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林地的立案标准通常是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标准进行立案的。非法占用我国防护林地、非法毁坏我国防护林地、非法占用我国特殊用途林地、非法毁坏我国特殊用途林地的数量合计超过5亩以上,非法占用我国其他林地、非法毁坏我国其他林地的数量合计超过10亩以上,可以根据法律进行立案处理;非法占用并且毁坏我国防护林地、我国特殊用途林地、我国其他林地的数量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的50%的。
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相关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50%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相关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由上可知,对非法占用林地立案的标准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以上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以上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怎样算构成破坏耕地罪
现行的法律中,破坏耕地的罪名是:非法占用耕地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是耕地资源。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2)、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扩展资料
非法占用耕地罪,实际上包涵了“占用”和“破坏”二种情形:
1、“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且“数量较大”,权且称之为“非法占用耕地罪”。
即“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情形。本情形是否有罪,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是否非法占用耕地;
(2)、是否改作他用;
(3)、是否数量较大。
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面积,就是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非法占地面积,而不是建筑物占地面积。也就是说,只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就构成犯罪,国土资源部门就得将案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法定的图件、资料作为依据,因此,国土资源部门的定性可以直接作为公安、司法部门定罪处罚的依据,而不需要再由专门机构出具《鉴定书》。
2、“非法占用耕地”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权且称之为“破坏耕地罪”。
本情形是说,构成本罪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非法占用耕地;
(2)、必须造成耕地的大量毁坏,即“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犯罪的具体形式有九种: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法律对本情形是一种定性的叙述,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和很强的专业性,行政部门难以认定是否“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需要有专业机构的科学鉴定,行政执法部门的定性不能直接作为公安、司法部门定性处罚的依据。
因此,追究此种情形的刑事责任,需要有法定的标准、确定的程序和专业的机构,需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破坏耕地情况鉴定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占用耕地罪
破坏耕地罪的立案标准
一、破坏耕地罪的立案标准
1、破坏耕地罪的立案标准,分别是:
(1)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林地罪的立案标准
破坏林地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如下: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相关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相关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二、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的流程
①受案
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经审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紧急情况可口头汇报,事后补办手续。
②立案
森林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报案人对森林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森林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决定立案。
③破案、销案
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宣布破案。
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④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三、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如何规定
1、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60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41.7%。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目前,我国草原承包面积2.08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
2、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我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约占59%,国家所有的林地约占41%。林地承包经营政策是我国农村林业的基本政策。到2001年6月,全国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已核发林权证的林业用地面积为33亿亩,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85.7%。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主观: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立案标准是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或者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