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诉讼时效起算是从离职之日吗(离职后加班费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关于加班费2年法律时效期的问题
补充回答:
关于加班费,应当从开始不支付之日起算起到你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止,应当是你说的五年。如原回答所述,你首先得确定是否过时效,掌握是否过时效的证据,如果走法律程序,是需要先仲裁的,因为法律上规定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仲裁,法院不受理起诉。
原回答: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关于确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及申诉时效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即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你们的争议不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争议处理,你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是,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所以,
你的单位当时给你解除合同通知了么?如果给了,那么应从给你那天起起算,时效为一年,你应当在一年之内提起劳动仲裁,如果没给,从你主张权利之日算起。
总之,你可以考虑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这几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没有符合规定的证据,如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证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证明,承诺支付的证明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这些证明(你一你该当知道有没有,因为如果有,当初是要个你的,而你是要签收的),你可以告它。
如果走法律程序,你需要先打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不能直接诉讼。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者主张支付加班费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加班费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起算。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超过两年的证据没有保存的,由劳动者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些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往往因为举证不力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