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区别
法律主观:
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吗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的,风险就转移了,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什么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 买卖合同 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根据《 合同法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转移的风险由谁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的,风险就转移了,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合同法141条,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是否转移?
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如果买方没有支付货款卖方交付商品后所有权是否转移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没有支付货款,卖方交付的商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那么,即使买方没有付款卖方交付了商品,卖方依然保留商品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
【答案】: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此,我们分析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
(1)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移转的时间,当事人都可以自由约定,此时,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二者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2) 一般情形下,在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移转的时间都没有作出特别约定时,因为我国关于二者都采交付主义,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二者的时间一致,即自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负担也转移。
(3) 如果当事人对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作出了特别约定,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自交付时起转移,与所有权的移转无关。应从一般与特殊两方面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关系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