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谁负责(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谁负责疏通)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责任如何确定
小区的业主对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业主除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外,还对排水等公用设施享有共有权和使用权。业主共用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虽被分段封闭在业主家中,但管道是整栋楼业主共同使用的排水管道,应属建筑物共有部分。
如果是单元楼中的主下水管堵塞,应由单元楼中共同使用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如果是单元楼中某单元下水管堵塞,应该由该单元的住户共同承担。如果是小区的主管道堵塞,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责任确定 赔偿范围
法律主观:
如果是单元楼中的主下水管堵塞,应由单元楼中共同使用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 如果是单元楼中某单元下水管堵塞,应该由该单元的住户共同承担。如果是小区的主管道堵塞,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业主除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外,还对排水等公用设施享有共有权和使用权。业主共用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谁负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水道堵塞的承担主体,应当具体分析:
1、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
2、但如果因个别业主违规使用下水道导致的,由此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业主承担疏通维护责任。
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共有设施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查明造成问题的具体责任人时,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共有设施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小区下水管道堵塞应该谁负责维修相关法律
法律分析:1、如果只是一个住户堵塞,居民个人有维修业务。2、下水道被堵可根据被堵的原因来确定负责维修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谁负责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谁负责
如果是单元楼中的主下水管堵塞,应由单元楼中共同使用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如果是单元楼中某单元下水管堵塞,应该由该单元的住户共同承担。如果是小区的主管道堵塞,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一般而言,下水管道作为一个单元住户或整个小区共有共用,其维护维修义务由共有共用的业主或物管承担,有物管、涉及全体利益的可动用维修基金。如果是共用住户中由于某一住户原因引起下水管道被堵,那么该住户有维修或疏通的义务。
如果说下水道管线设计不合理造成沉积物堵塞的问题,应该由房产开发部门负责,如果设计没有问题并且通过工程验收,而是居民使用不当,责由居民负责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谁负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水道堵塞的承担主体,应当具体分析:
1、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
2、但如果因个别业主违规使用下水道导致的,由此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业主承担疏通维护责任。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共有设施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查明造成问题的具体责任人时,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共有设施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是在房屋保修期内公共下水管破损开裂造成漏水,应该通知物业,让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维修,由此造成的维修及赔偿由建设单位负责。
2、如果是超过房屋质保期公共下水管破损开裂造成漏水,应该是通知物业,物业利用业主缴纳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进行修理及赔偿相关损失。
3、如果是通过下水管管壁与楼板接触的缝隙处渗漏到楼下,渗漏的水非来自楼上(楼上通过下水管管壁与楼板接触部位渗漏到自家,然后自家继续通过下水管管壁与楼板接触缝隙渗漏到楼下),这种情况,由楼上承担相关的维修及赔偿责任;如果是自家的上下水管管道出现渗漏到地面主下水管道管壁与楼板接触的缝隙处渗漏到楼下,相关的维修及赔偿由自己承担,属于自家装修施工单位责任的,可以向装修施工单位追偿。
小区的业主对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业主除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外,还对排水等公用设施享有共有权和使用权。业主共用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虽被分段封闭在业主家中,但管道是整栋楼业主共同使用的排水管道,应属建筑物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进行了区分,可认定排水管道确属建筑物共有部分,管道堵塞引发返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侵权纠纷较为常见。
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担责分几种情况:主责、次责,无责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无需对原告损失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谁负责
下水道堵塞物业负责,物业的责任如下: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5、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尽责任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不负责如何投诉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
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尽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
3、清楚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地方是什么,证据要充分完整;
4、写信投诉,写好信后,然后投递到相应的部门,达到投诉的目的;
5、网上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把意见写下来,然后等待相应的部门处理即可。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谁负责
法律分析: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区域的下水道堵塞一般是物业负责的,但是自己家里的区域肯定自己进行修理疏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