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是怎么样的
动产如何获得所有权
在我们的生活中,动产既有物质的,如汽车、手机等,也有非物质的,如版权、商标权等。因为其性质不同,它们获得所有权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动产获得所有权的相关知识。
一、物质动产的获取方式
1. 自己制造:自己制造的物品,或者通过购买原料、部件组装成的东西,均属于自己所有。
2. 购买:购买是最常见的获得物品所有权的方式,全国有关买卖规定的地方性法律,受到当地政府的监管。
3. 遗赠继承:法定继承完全继承和部分继承方式可以获得动产的所有权。
4. 捡拾:以无主物失主为前提,在未宣告的情况下持有超过招领期限则成为获得者,间接更变了主人所有权。
二、非物质动产的获取方式
1. 原创性作品:由自己创造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自动取得版权并拥有权力。
2. 购买:购买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可以获得相应的所有权。
3. 授权许可:在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被授权与许可可以享受一定范围内的权利。
三、注意事项
1. 物质动产的所有权实体属于虽然所有,但权利不完全,你需要携带法定证明以防干扰。
2. 获得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需要遵循各自的规定,如果发现侵犯行为需要进行指责。
3. 拾得物是指没有失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获得动产所有权的方式并不复杂,但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自己的权益,同时遵守相关的规定,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具体是: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具体是: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动产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4、先占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动产所有权为什么不能质押
“质权只能在动产上设立,因为质权是需要交付质物的。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动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不能设定权利质押的。
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区别
1、区别一: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
2、区别二: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不同;
3、区别三: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在管理方式上也会有不同。
综上所述,关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建议大家合法获取资产,如有被霸占的财产无法追回,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是说在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时候,或者是因为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时候,认为自己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一方向有权利确认土地归属的机关的申请确权登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来根据法律进行确认的。并且根据土地的类型,确认的机关也是不一样的。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土地的类型有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当然在国家的特别行政区例如澳门还存在私人所有的土地,那么农民所有的土地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除此之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要不是法律规定是国家所有的,那就是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登记在册,确认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属性质。并且会给村签发一个土地所有权的证书,来证明村对这块土地拥有所有权。
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什么法律?
动产的所有权主要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具体来说:
1. 根据《物权法》的定义,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有形物”,包括现金、票据、动物、机械设备等非不动产资产。
2. 《物权法》规定,动产的取得方式有购买、赠与、继承与占有等。购买需符合《合同法》的要求才能成立。
3. 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通过良心交易和法定形式完成。一般有两种方式:
(1)交付真实占有:即买受人实际占有该动产。
(2)权利犹如物上移:如转让书、买卖合同等书面形式确立所有权。
4. 动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不能侵犯公共利益。
5. 如动产义勇被弃置或遗失,其所有权可以通过占有取得。占有人需善意并形成事实占有。
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再次询问。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移转是交付时即可生效的。动产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对其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所有权转移指的是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制度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以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7、无人继承的遗产。
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附合;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
10、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件,包括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范围
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但是占有并不代表就是所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但是使用时应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的期限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限到期了怎么办?
很多人都十分担心房屋的土地年限到期了,出现无法使用房屋的情况,其实大可不必担心,《民典法》中对这个问题有相关的说明,归纳起来购房者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到期后,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此土地上房屋及其它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则按约定,没有约定就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类型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3、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如下: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