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介绍收买被拐卖儿童
拐卖妇女中间人作为介绍有什么责任?
拐卖妇女犯罪行为,作为中间人进行介绍的,中间人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2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15年前被拐卖的孩子,介绍人和买孩子的人,现在会付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没有法定伤害侮辱等行为的,结合犯罪追诉时效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进行中转介绍,以拐卖儿童罪予以处罚,要结合具体情节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拐卖儿童罪中间人和介绍收养儿童,有什么不同?
拐卖儿童罪中间人和介绍收养儿童的区别如下:
(1)主观要件不同。拐卖儿童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被收买儿童是或可能是被拐卖而来,而介绍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的儿童,否则,行为性质就不再是介绍收养子女给付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对给付财物的性质认识也不同,如系收买儿童,收买人是认为自己在付被收买人的身价。如系介绍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在给付酬谢费。
(2)接受财物的人不同。该罪接受财物的人是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介绍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接受财物的人一般不是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
(3)儿童的来源不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中儿童来源是被拐卖、收买而来的。而介绍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儿童来源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送养。
(4)财物的数额不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财物是被收买人的身价,其数额随儿童本身素质、供求关系变化和双方讨价还价而定,介绍收养儿童所给付财物对介绍人的酬谢,数额一般比前者少,而且给付财物的对象既有介绍人,也有儿童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