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伤伤残鉴定电话(济南工伤鉴定机构)
伤残鉴定在线咨询电话
法律分析:)工伤伤残鉴定咨询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
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
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鉴定咨询电话
法律分析:12333是工伤鉴定中心的电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伤残鉴定咨询中心电话
法律分析:12333是工伤鉴定中心的电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伤残鉴定联系电话
法律分析: 12333是工伤鉴定中心的电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山东济南司法伤残鉴定机构
据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112号)《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2016年度),济南市具有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如下:
机构名称: 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1005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9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宋振铎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法定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与因果关系鉴定、精神伤残程度鉴定)
执业鉴定人:
满昌华 唐济生 冯永平 刘金同 杨晓东
张天亮 宋振铎 李宪伟 李万顺 王善信
原 伟 胡 蕾 张志华 张敬悬 赵玉萍
王爱祯 韦君美 刘增训 陈修哲 王延祜
米国琳 寻广磊 于晓东 穆朝娟 李翠鸾
杨 楹 简 佳 史高岩 杨晓华 殷爱华
机构名称: 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
(法医物证鉴定已通过实验室认可)
许可证号: 370102056
机构住所: 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1000号
邮政编码: 250031
机构负责人:杨 希
联系电话: 55690761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个体识别)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王光忠 提云焕 董保忠 周爱升 冯格远
杨 希 王亚铁 赵 赛
法医物证鉴定
侯怀水 克丙申 张 倩 孙洪涛 鲁朝霞
机构名称: 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
(法医物证鉴定已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
许可证号: 370104089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05号
邮政编码: 250013
机构负责人:汪运山
联系电话: 85695982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辛乃军 汪运山 郭农建 张启林 李志红
法医物证鉴定
肖东杰 刘 洋 张茂修 汪运山 孙善会
高洪梅
机构名称: 山东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5145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6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刘 岩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于群贤 刘玉俊 王燕如 徐永萍 王建荣
毕荣修 宋景贵 孙炳卫 张龙洋 曲元明
刘 岩 张 林 黄晓燕 冯秀云 岳冬丽
医疗损害鉴定
于群贤 刘玉俊 王燕如 徐永萍 王建荣
毕荣修 宋景贵 孙炳卫 张龙洋 曲元明
刘 岩 张 林 黄晓燕 冯秀云 林 静
岳冬丽
机构名称: 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5165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5号汇文轩21层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李克安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痕迹鉴定(一般痕迹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唐子珏 赵善东 王立胜 李克安 殷雪梅
王 强
医疗损害鉴定
唐子珏 赵善东 王立胜 李克安 殷雪梅
法医病理鉴定
王立胜 李克安 殷雪梅
文书鉴定
谢 鑫 窦汝良 何树吉 张恒福
痕迹鉴定
谢 鑫 张文生 戚务亮
机构名称: 山东荣军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05171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3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孙士营
联系电话: 82386029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孙士营 宫爱华 郭洪海 姬远景 马幼君
徐永纪 蒋爱民 孙照明 马承立 宋亚梅
宋清涛
机构名称: 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06179
机构住所: 章丘市明水汇泉路1920号
邮政编码: 250200
机构负责人:柴建军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李 新 柴建军 马晓宁 沈烈峰 王世立
高 兵
机构名称: 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6211
机构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36号
邮政编码: 250002
机构负责人:丛树东
联系电话: 0531-82163277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吴祥福 丛树东 徐永海 李继明
机构名称: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
许可证号: 370106219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42-2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毕金城
联系电话: 0531-82381877 82381857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毕金城 刘作华 刘安太 吴 琳 王大进
史文军
机构名称: 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07238
机构住所: 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50号
邮政编码: 250031
机构负责人:李怀斌
联系电话: 0531-85061150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王震宇 田洪升 朱登嵩 李怀斌 彭 波
周华江 姜 婕
医疗损害鉴定
王震宇 田洪升 朱登嵩 李怀斌 彭 波
周华江 姜 婕
机构名称: 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10260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2号铁院大厦四楼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潘雪寒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刘连杰 李建军 王 旭 潘雪寒 郭家庆
李云河 赵祖亮
机构名称: 济南平阴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10261
机构住所: 平阴县府前街27号
邮政编码: 250400
机构负责人:王希常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王友诚 王希常 苏道元 孔 平
机构名称: 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11267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李学博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个体识别);文书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篡改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手印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隋华山 张爱艳 王洪亮 李 斌 孙百胜
许贵刚 苏法仁 刘禄明 王文革 魏长宏
谢永胜 刘明锁 赵 峰 丁春丽 李学博
汪 岚
法医物证鉴定
赵 峰 丁春丽 李学博 汪 岚
文书鉴定
刘道朋 魏中礼 逯 星 冯 超
痕迹鉴定
刘道朋 魏中礼 逯 星 冯 超
机构名称: 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12269
机构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号
邮政编码: 250001
机构负责人:张均珠
联系电话: 0531-82022929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李大军 刘洪琪 张 翔 张均珠 刘 杉
郭恩浦 黄 燕 郝厚法
法医病理鉴定
李大军 刘洪琪 张 翔 黄 燕 郝厚法
医疗损害鉴定
李大军 刘洪琪 张均珠 刘 杉 郭恩浦
黄 燕 郝厚法
机构名称: 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12270
机构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76号
邮政编码: 250012
机构负责人:王春英
联系电话: 0531-86128388 86129388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王春英 于瑞发 孙焕科 崔 梅
伤残鉴定咨询电话
法律分析: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工伤的伤残鉴定可以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咨询,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咨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伤残鉴定中心在线咨询电话?
12333是工伤鉴定中心的电话。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伤残鉴定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的工伤咨询电话为:12333。
工伤鉴定单位的电话可以打:1233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其他人造成的,有些是自己造成的,有些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有职业病等。
工伤处理流程: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受伤后住院治疗时,若发现住院登记、病历的姓名与本人身份证的姓名不一致时,应及时要求院方纠正,否则工伤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保管好就医病历,如果没有初次就医病历,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不会接受工伤认定申请;若病历被用人单位拿走,可向就医的医院申请复印并加盖公章。总之,没有病历,工伤认定申请无法进行。
伤残鉴定机构电话多少?
12333是工伤鉴定中心的电话。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等级
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扩展资料: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