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哪个更重要一些
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是我们生存必不可少的两大条件,但是学界一直对哪种权利更为重要议论纷纷,那么接下来我就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两大权利的区别,到底哪种更为重要。
一、众说纷纭
生命健康权更重要
这两个权利都是人权的范畴,要严密的论证那个更重要是不可能的,但从法律上来说,生命健康权更重要
1.“不自由毋宁死”那是诗人或者某文人说的,仅代表个人观点,尽管有很多人认同,但没有法律上及法理上的依据。
2.生命健康权重要的法律依据。
(1)刑法的规定各国刑法都认为最残酷的刑法就是死刑,即法律认为,生命健康权更重要。
(2)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文字表述可以发现最基本的三大人权中生命权都在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之前,尽管不能实质性表明前者比后者重要,但可以看出立法者更注重前者。
(3)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因为无甲无乙,无乙却有甲,当然甲重要。这也是我国政府对待人权的一贯态度“生存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1、由生命权和健康权组成;
2、生命权是最高人身权利,是行使其它权利的前提;
3、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和精神健康权,是重要的人身权利。
四、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
1、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司法人员在侦破案件时,必须搜查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2、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公民有违法嫌疑需要拘禁的,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3、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伤害他人生命和健康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特殊保护。
五、法律依据
1、《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6、《民法通则》第102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百元以上500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8、《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极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六、自觉依法维护权利:
1、当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报警,呼救或其它机智应对;
2、当受到侵害后,要依法维权:如直接协商;向有关部门申诉;请求有关组织调解;请仲裁部门仲裁;提起诉讼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
3、要遵纪守法,不去侵犯别人的权利和自由。
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生命健康权的具体权利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两类:生命权、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又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规定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1、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
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首要的基本人身权利是什么
首要的基本人身权利是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简介: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
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生命健康权维护原因:
1、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
2、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3、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公民的人身权利及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公民的人身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行动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他人不得妨碍。作为独立人格权的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所谓的知情权,都属于行动权。我国《民法通则》把婚姻自主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知情权在隐私权一节中介绍。本节只介绍贞操权。
区分生命健康权 个人隐私权 人格尊严权
三者都属于人身权利。
其中个人隐私权从属于人格尊严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基于人格尊严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是基于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中的秘密所产生的不想为外人知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