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必须要具备哪些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即存在着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对于防卫挑拨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所谓防卫挑拨就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袭击,然后借口防卫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对于防卫挑拨,应以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论处。
对于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因为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合法权益,故双方均无正当防卫可言。但是对于互殴的一方已主动退让,放弃互殴,而另一方紧追不舍,继续实施殴打行为,这时主动退让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目的具有鲜明的正义性。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背道而驰,故不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从其主观目的上看,必须以是否具有正义性来确认。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能来自侵害者。因此,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如果在防卫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又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则应根据有无过错或过失来确定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明知是第三人而故意加以侵害,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如果是由于防卫人的精神高度紧张,错误地把第三人当成侵害人而对其实行所谓的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按假想防卫的原则来处理。
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防卫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强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界线。
所谓基本相适应就是指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适应。如果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不是基本相适应,而是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所谓必需说是指防卫必须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手段和强度,这种必需手段和强度就是必要限度。笔者认为,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界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确认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当个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时,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具体尺度和界限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在紧急情况下,个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紧迫的威胁。这种威胁通常需要达到严重程度,如生命受到威胁或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
2. 主观动机:正当防卫者必须有采取防卫行为的主观动机,即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不是出于报复、挑衅等其他目的。
3. 防卫手段适当:正当防卫者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当与其面临的危险程度相当。如果防卫手段过于猛烈或使用武器,可能会导致防卫过当。
4. 针对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不法侵害者已经放弃侵害,则不能对其进行防卫。
5. 合法权益: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防卫行为针对的是合法权益之外的行为,如财产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6. 适当性: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对不法侵害者的伤害。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过于严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在遇到危险时,确保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应当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防卫过当。在紧急情况下,如有可能,可以寻求他人的帮助或报警,以确保自己的安全。
正当防卫四要素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是系列因素的统一,并不是一、二个因素的综合,只有全面理解这些因素才能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行为,只有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才能全面理解正当防卫制度。
《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是简练的、概括的,并不能确切地指明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只能针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不法侵害是仅指犯罪侵害,既包括犯罪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侵害。
危害后果已经发生时构成过失犯罪,这时,由于不能形成防卫的紧迫感,所以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因此,对过失犯罪,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