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8条释义
交通法38条怎么处罚规定
法律主观:
道路交通法38条处罚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该条的行为及记分、处罚幅度为:1、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不记分,罚款20-200元;2、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记分3分,罚款20-200元;3、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4、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5-50元;5、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第38条
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过的“中国人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和国”;现场指挥的情况下,交警,交警应当按照通行的命令;道路上没有交通信号,应当确保安全,通行无阻的原则下。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第38条“中国人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共和国”中说:当
(一)绿灯允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可以不妨碍直行车辆,行人的释放;
(2)当黄色光,已越过车辆可以继续使用的停止线;
(3)红灯,禁止车辆驶入。
没有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路口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应表示,根据车辆的灯光。
红灯,右转车辆在不影响车辆被释放,行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是什么?
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是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该条的行为及记分、处罚幅度为:1、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不记分,罚款20-200元;2、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记分3分,罚款20-200元;3、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4、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5-50元;5、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一种行为)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一种行为是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行人罚款5元-50元,汽车驾驶员罚款20元-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