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区别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补偿区别:
①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②集体土地暂无明确法律依据。
附政策原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区别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区别在于:
1、适用法律法规不同:
(1)集体土地上征收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流程进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来进行;
2、拆迁对象不同:
(1)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是针对农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乡、村、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或村民;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或城市居民;
3、付出的成本不同:
(1)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村民自治组织内部成员就可获得;
(2)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国家购买使用权才能获得;
4、补偿内容不同:
(1)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1)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区别如下:
1、拆迁的原因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业开发,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后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才能进行拆除;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批准部门不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由国务院、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
4、补偿标准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而评估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
5、实施部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一般由住建局承办相关事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一般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6、强制执行程序不同。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拆迁的区别主要是拆迁的原因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批准部门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实施部门不同、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流程是申请、调查、审核、审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在征地拆迁时如果农田里面有种了水稻和油菜等农作物,必须要补偿征收土地的青苗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一些附着物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出让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赔偿如下:
1、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补偿费;
2、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
3、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一定的使用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属于民事行为。
国家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_,所以拆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出让土地拆迁赔偿有
1、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出让土地房屋有房产证,拆迁赔偿也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3、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4、目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出让土地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据评估地价的相关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房40年,综合用房50年等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划拨土地征收是否有补偿
法律分析: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出让,二是划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合法房屋,拆迁的时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根据最高法答复山东省高院的函:划拨土地中未建房屋的空地,按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评估补偿,但是,由于划拨土地在取得使用权时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因此,补偿款应当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此可见,国有划拨土地拆迁是有补偿的。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地补偿土地出让金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土地出让金的区别是:1.土地补偿金是政府征收土地时给使用土地的集体或农民的补偿款。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出让人)向土地受让方(用地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款。2.前者是政府征收土地,后者是政府出让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征收房屋房子所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有补偿吗?
有的。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取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国家为公共利益所需,要收回该土地时,也无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
换句话就是说,国家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支付了土地使用费,在国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时,国家才给予返还。如果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造有房屋,那么在国家征用该土地时,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就有权针对该房屋获得补偿或安置。
扩展资料
一、城市拆迁房屋补偿:
按照市场价补偿,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同位置同区段新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补偿。
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装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费等。
二、征收的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
上述的补偿项目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一块就没有了。其他的,与出让的土地一样补偿。
三、换个方式,如果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后
那补偿款项中剩余款项全归你所有。
一个原则:不管是什么形式的拆迁,都应当对地上附属物作出补偿。
以上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拆迁中,还要看各地拆迁中的政策了。具体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征收土地应该如何补偿
〈 土地管理法 》第47条是有关 土地征收补偿 的规定 (一)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本条第l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该款规定,征收土地时必须补偿.补偿标准的基础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征用前利用土地能给土地权利人带来的收益进行补偿。 第二款 本条第2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对耕地进行征收所需补偿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本条款同时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但是此处的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具体标准仍需要各地行政机关进一步细化。例如,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8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三款 对于其他土地的征收,本条第3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这表明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我国《土地管理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来制定,同时制定该标准时应当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 例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4条就规定了对耕地以外其它土地进行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 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款 本条第2款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未作规定,该条第4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同样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该项标准。 第五款 本条第5款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差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款 本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是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原则是合理补偿,而不是按照实际损失补偿,这就可能出现补偿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现象,对此该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同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七款 本条第7款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