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大家都知道,我们大家在买卖房子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绕不过的套路或者骗局,而房屋合同是很大的纠纷点。如果出现了纠纷的情况,我们要清楚在纠纷出现之后该如何去解决这些纠纷,首先应该确定管辖法院,那么,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1、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价格欺诈,显失公平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
2、产权主体有问题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的时候,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
3、产权未登记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所以,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当事人还是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4、侵犯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的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的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卖已出租的房屋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
法律主观: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1、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在没有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房屋所在地。二、房屋纠纷证据有哪些第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第二是,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第三是,办理房屋过户的所有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相关证明第四是,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第五是,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当然前述证据,只是为了引起诉讼程序的必要的基础证据,具体案件所需证据,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诉讼请求以及诉讼思路来安排,以最大可能、***地维护权益、实现诉讼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其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为:1、约定了管辖且有效的情形下,以合同约定为准。2、没有约定,则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是,如果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管辖由合同履行地即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管辖,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达成合意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什么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只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即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类型的房屋买卖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当然合同双方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破产诉讼等由专门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房地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不适用专属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明显不适用专属管辖,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或者一般合同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或者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产,房产属于不动产,所以因房屋买卖发生的的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房屋买卖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其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该适用的是合同类案件的相关规定。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合同类纠纷,只是由于交易的标的物即房产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是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等引发的纠纷,它也是民事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