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终止劳动关系是开除吗(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开除么)
解除劳动关系是开除还是辞退
法律主观:
劳动关系终止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提前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解除,使合同归于无效。它们之间的侧重点不同。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则基于某些事实,如:合同期满(约定终止)、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法定终止)等。总而言之,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的相同点就是都是使合同归于无效,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因自然或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效,另一个是人为方面的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除劳动关系是开除还是辞退
法律主观: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解除聘用关系是开除吗
解除聘用关系不是开除。
解除聘用合同不是辞退。辞退是指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解除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聘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综上所述,交付了定金代表着双方已经达成了最终的决定,如果交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责任而违约,那么同样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收定金的一方无需退还这笔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的条款,那么是需要承担双倍的定金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开除吗
不一定是开除,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2、约定解除;
3、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运用主体不同:
(1)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
(2)而开除,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没有这种权力;
2、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1)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
(2)而开除的适用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
3、两者的适用原因不同:
(1)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多种性质的,有的是惩戒性的,有的是非惩戒性的;
(2)开除适用的原因,则是单一性的,即属于惩戒性的原因;
4、两者的内容不同:
(1)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
(2)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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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终止劳动关系是不是开除
法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处分。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解除劳动合同跟开除有区别吗
解除是劳动者进行解除,开除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行使人是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 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
一、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二、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二、 约定解除;
三、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都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段,而且开除、除名本身就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成分,因此,他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又有不同之处。
首先,其概念及适用的范畴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开除、除名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
1、解除劳动合同,
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
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
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
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
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
;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所以,开除、除名所包含的“解除劳动合同成分”显然是指第6类。
再次,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不同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
1、有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类情形中,第2-5类,单位应给予员工补偿(第5类需赔偿,即双倍补偿),第1、6类不需要补偿。而开除、除名仅是对应第6类,显然是不需要补偿的。
2、对工龄及身份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仅是与一家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被开除和除名将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工龄丧失;二是干部身份丧失。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工龄的存续主要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加之《劳动法》实施后,同一单位的不同用工界限已经打破,因此干部身份对一个劳动者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最后,适用的企业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另外,开除、除名则针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民营、外资企业将开除、除名作为企业用人管理的手段,但因不会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所以,它的本质就是“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一是各方式运用的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的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运用。二是各种方式适用的原因不同。一部分是非惩罚性质的,如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一部分是惩罚性的,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除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是劳动者方面对公司进行提出,开除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处罚措施。开除一般情况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会实行,而解除一般是劳动者不想在单位继续工作之后才会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算开除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等同于开除。开除属于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还包括:经济性裁员;非过失性辞退;协商解除;其他。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等同于开除。
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运用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没有这种权力;
2、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而开除的适用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
3、两者的适用原因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多种性质的,有的是惩戒性的,有的是非惩戒性的;开除适用的原因,则是单一性的,即属于惩戒性的原因。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不算开除,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算是开除;开除是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辞退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关系意味着被开除吗?
终止劳动关系不是开除,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开除是建立在职工严重的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公司开除所面临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法律分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就是开除,除了开除之外,公司在裁员,合并,整改等这些重大事项之下都有可能协商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 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和开除不是对等的,应该说开除是解除劳动合同当中的一种而已。也就是说,在职工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司也不是根本就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了。况且,职工自己不会对自身是不是被公司开除的都不清楚,总之,公司要想开除员工的事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